頒布時間:2005-12-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辦公廳
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告的列報》(征求意見稿)的函
國務院各部委辦公廳、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公司):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范企業財務報告的編制和提供,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我部起草了《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告的列報》(征求意見稿)。現將《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告的列報》(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予以印發,請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02年10月20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部會計司。
聯系人:張象至 李紅霞
電 話:(010)68552539 68516015
傳 真:(010)68553014 6851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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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100820
附件:1、《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告的列報》(征求意見稿)
2、關于《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告的列報》(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財政部辦公廳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告的列報》(征求意見稿)
引言
1.本準則規范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的列報。
2.企業編制和對外提供財務報告的目的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為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經濟決策所需的相關信息。
3.本準則涉及的主要問題包括對財務報告列報的總體要求、會計報表及其附注的結構和內容。
4.本準則不涉及具體交易或事項的確認、計量和披露,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的編報。
定義
5.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財務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包括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
(2)列報,是指在會計報表中的列示和在會計報表附注中的披露。
財務報告的構成
6.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1) 資產負債表;
(2) 利潤表;
(3) 現金流量表;
(4) 利潤分配表;
(5)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增減變動表;
(6)會計報表附注。
企業在中期財務報告中應當提供的會計報表及其附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中期財務報告》執行。
財務報告列報的總體要求
遵循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7.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并對外提供財務報告。
8.對于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沒有規定統一核算方法的交易或事項,企業按照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對所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予以說明。
對于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未規定的會計報表項目,企業應當根據該項目的重要性,單獨列示或合并列示。
9.如果在某項會計準則生效日期以前提前采用該項準則,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對此予以披露。
編制基礎
10.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會計報表及其附注。
在編制會計報表時,企業應當對持續經營的能力進行估計。如果已決定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或者已確定在下一個會計期間將被迫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則不應再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會計報表。如果某些不確定的因素導致對企業能否持續經營產生重大懷疑時,則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這些不確定因素。
11.如果會計報表不是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則企業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對此應當首先予以披露,并進一步披露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以及企業未能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會計報表的原因。
會計報表列示的一致性
12.會計報表項目的列示和分類,應當在各會計期間保持一致。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企業才可以變更會計報表項目的列示和分類:
(1)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
(2)企業經營性質發生重大變化,或者企業發現原有的列示和分類不能夠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且變更后的會計報表項目列示和分類更為恰當。
13.當會計報表項目的列示和分類發生重大變化時,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變化的項目和原因,以及假設未發生變化該項目原來的列示方法、分類和金額。
會計報表項目的單獨列示
14.對于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未規定的重要項目,應當在會計報表中單獨列示。重要項目的判斷應當綜合考慮項目的性質、金額,以及不單獨列示該項目是否影響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15.本準則規定在會計報表中至少應列示的項目,應當在會計報表中單獨列示。
會計報表項目間的相互抵銷
16.除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或允許抵銷外,會計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不應相互抵銷。
比較信息的提供
17.除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或無法取得前期比較數據外,在列報當期會計報表及其附注的數據時,企業至少應當同時列報前一會計期間相同項目的比較數據。如果有助于真實、完整地反映當期的會計信息及其從前期至當期的變化過程,企業還應當提供與當期會計報表附注中敘述性信息相關的前期資料。
18.當會計報表項目的列示和分類發生變化時,企業應當對一同提供的比較數據按照當期的要求進行重新分類,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重新分類的性質、金額和原因。如果無法對比較數據進行重新分類,企業應當披露不能重新分類的原因。
財務報告的結構和內容
基本要求
19.財務報告中的信息應當與企業披露的其他信息明顯地予以區分。
20.財務報告中的各會計報表應當明確地予以區分。
21.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中以顯著的方式列示以下內容:
(1)會計報表的名稱;
(2)報告企業的名稱及其自上一資產負債表日至今所發生的變化;
(3)會計報表是單個企業報表還是企業集團的合并報表;
(4)資產負債表日或會計報表涵蓋的會計期間;
(5)報告貨幣及其金額單位。
22.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和列示本準則所要求的全部會計報表,并在規定的期間內對外提供。
23.如果年度會計報表涵蓋的期間短于1年,則企業應當披露:
(1)會計報表涵蓋的期間;
(2)年度會計報表涵蓋期間短于1年的原因;
(3)由此引起的對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利潤分配表、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表和會計報表附注有關項目與前期數據或信息不可比的事實。
資產負債表
24.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分類列示。
25.在資產負債表中,應當將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分別列示。
26.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產,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
(1)預計在自資產負債表日起1年內或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的正常經營活動中變現、出售或耗用的;
(2)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且預期在自資產負債表日起1年內變現的;
(3)在自資產負債表日起1年內,用途不受限制的貨幣資金。
27.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應當按照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等分類列示。
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的資產有特殊性的,可以按照性質分類列示。
28.預計需要在自資產負債表日起1年內或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的正常經營活動中清償的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應當按照長期負債的性質分類列示。
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的負債有特殊性的,可以按照性質分類列示。
29.當沒有可靠證據表明企業的營業周期超過一年,或者同行業大多數企業的營業周期均不超過一年時,企業應當以一年作為劃分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的標準。
30.當企業利用已獲得的金融企業授信,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將流動負債展期至自資產負債表日起至少一年以上的,可以將該流動負債歸類為非流動負債。如果企業沒有可靠證據表明能夠自主利用授信進行展期時,該項負債仍然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31.由于企業違反了貸款協議或債券發行協議中規定的條款,導致貸款人或債券持有人可隨時要求清償時,該項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32.企業應當將所有者投入的資本與由經營活動產生的累計利潤(或虧損)分開列示。
33.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單列項目:
(1)貨幣資金;
(2)短期投資;
(3)應收及預付款項;
(4)存貨;
(5)長期投資;
(6)固定資產;
(7)無形資產。
34.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等主要類別的小計項目。
35.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單列項目:
(1)短期借款;
(2)應付及預收款項;
(3)應交稅金;
(4)長期借款;
(5)應付債券;
(6)長期應付款。
36.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包括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等主要類別的小計項目。
37.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單列項目:
(1) 實收資本(或股本,下同);
(2) 資本公積;
(3) 盈余公積;
(4) 未分配利潤。
38.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至少應當包括所有者權益的小計項目。
39.如果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或者有助于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時,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上增加單列的項目、標題或小計項目。
利潤表
40.在利潤表中,企業應當分別列示從事經營業務取得的收入、對外投資取得的收入與非經營業務取得的收入,并按照費用的功能分類,將費用劃分為從事經營業務發生的成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
41.利潤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單列項目:
(1)營業收入;
(2)營業成本;
(3)經營管理費用;
(4)財務費用;
(5)投資損益;
(6)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
(7)營業損益;
(8)自然災害損失;
(9)終止經營損益;
(10)所得稅費用;
(11)當期凈損益。
42.如果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或者有助于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時,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上增加單列的項目、標題或小計項目。
利潤分配表
43.在利潤分配表中,根據法律規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與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積,以及向所有者(或股東)分配的利潤應當分別列示。
44.利潤分配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單列項目:
(1)凈利潤;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3)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4)應付普通股股利;
(5)未分配利潤。
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表
45.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表應當反映構成權益的各組成部分當期的增減變動情況。由與所有者有關的交易或事項引起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化、由企業當期經營活動產生的損益,以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項目,應當分別列示。
46.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單列項目:
(1)實收資本的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增加、減少數;
(2)資本公積的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增加、減少數;
(3)盈余公積的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增加、減少數;
(4)未分配利潤的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凈損益、本期利潤分配數。
現金流量表
47.現金流量表列報的內容和格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的規定執行。
會計報表附注
48.會計報表附注應當提供關于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和企業針對重要經濟業務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對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解釋,以及未在會計報表中列示,但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披露,或有助于準確、完整地理解會計報表的信息。
49.會計報表附注應當按照一定的方式披露,會計報表中的項目應當與會計報表附注中的相關信息相互參照。會計報表附注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披露:
(1)遵循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聲明;
(2)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
(3)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4)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詳細信息;
(5)有助于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其他信息,如對或有事項和承諾事項的說明等。
50.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及其變更情況的說明;
企業應當披露在選擇對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具有重大影響的會計政策時所做的判斷、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以及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情況、變更原因及其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2)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說明;
(3)關鍵計量假設的說明;
企業應當披露可能會在下一個會計年度導致資產或負債的賬面金額產生重大調整的不確定因素和關鍵計量假設。包括這些不確定因素或假設的性質、可能受到影響的資產或負債在資產負債表日的賬面金額及其可能發生的調整金額等。
(4)或有事項和承諾事項的說明;
(5)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說明;
(6)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說明;
(7)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的說明;
(8)企業合并、分立的說明;
(9)重大投資、融資活動的說明;
(10)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
(11)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銜接辦法
51.自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編制財務報告,比較會計報表項目的列示和分類與本準則不相同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重新分類和列示。
附則
52.本準則自200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告的列報》(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了規范企業財務報告的內容,促進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進一步完善我國會計準則體系,我們起草了《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告的列報》(以下簡稱“本準則”)(征求意見稿)。現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本稿”)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本準則的起草背景
財務報告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文件,對于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投資者決策和加強內部管理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及澳大利亞等組織和國家均有專門的準則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我國國務院于2000年6月21日頒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是我國第一個專門針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法規,該條例構建了企業財務報告的基本框架。同年12月29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制度》,進一步細化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有關財務報告列報的規定。在此之前,《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行業會計制度中也都有關于財務報告列報的規定。2001年11月2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中期財務報告》,對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列報等問題做出了規范。
為了對散見于各項法規、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有關財務報告列報的規定進行總結,根據發展變化了的我國經濟環境的要求,歸納出對企業財務報告列報的一般性原則要求,對財務報告的結構和內容進行全面系統的規定,保證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財政部于1998年將《財務報告的列報》項目列入了準則規劃。在認真研究了我國經濟環境、現行會計法規體系的要求與特點,以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加拿大等組織和國家的會計準則及相關文獻的基礎上,從2002年開始,財政部加快了《財務報告的列報》的起草進程,9月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二、關于本準則規范的內容
本稿目前將財務報告的范圍限定在會計報表及其附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企業的年度及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不需要編制和報送財務情況說明書的企業除外)。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內容一般包括: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以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本稿認為,財務情況說明書包括了企業管理層對企業經營情況的分析和討論,以及對經營計劃的說明和未來前景的預測等內容,雖然對會計信息使用者有用,但是無法用會計準則或制度的原則和方法對其中的數字及文字說明性信息進行規范,國際會計準則及我們考察的其他國家的相關準則,也未涉及此部分內容。因此,本準則規范的內容不包括財務情況說明書的編報。
三、關于財務報告的組成部分
本稿規定了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組成部分:(1)資產負債表;(2)利潤表;(3)現金流量表;(4)利潤分配表;(5)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增減變動表;(6)會計報表附注。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年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中通常僅指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利潤分配表、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分部報表和其他有關附表。其中,要求在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報送的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只要求在年度報告中報送的報表包括: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利潤分配表、分部報表(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要求至少在年度報告中報送的報表是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準則——中期財務報告》規定,企業在中期財務報告中至少應當提供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報表附注。
本稿認為,企業在財務報告中應當提供哪些會計報表首先與會計報表所屬的會計期間密切相關。我部已就中期財務報告中的列報問題進行了規范,本稿規范的內容主要從年度財務報告的角度出發,規范企業在年度財務報告中至少應提供的信息。其次,準則正式發布后的實施范圍也將影響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報表。本稿目前考慮是將除小企業外的企業作為實施范圍,從年度財務報告的角度來規范應提供的會計報表。如果將來本準則僅在上市公司執行,本稿的規定對上市公司也將是一個最低要求。
四、關于財務報告列報的總體要求
本稿中規定的對財務報告列報的總體要求包括遵循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財務報告的編制基礎、列示的一致性、報表項目的單獨列示或合并列示、報表項目間的相互抵銷、比較信息的提供等,目前對這些問題的規定散見于《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等有關會計法規和制度中。本準則將這些分散的規定集中起來,并加以歸納總結。主要需要說明如下兩個問題:
1.編制基礎。本稿規定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并要求企業在編制會計報表時,應當對持續經營的能力進行估計;同時,如果會計報表不是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則企業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對此應當首先予以披露,并進一步披露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以及企業未能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會計報表的原因。本稿認為,如果企業管理部門已決定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或者在下一個會計期間被迫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資產、負債的計量基礎應該與持續經營完全不同。因此,本稿認為,如果會計報表不是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編制的,則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以顯著的方式讓財務報告的使用者知曉,并使其了解企業未能以持續經營基礎編制會計報表的原因。
2.會計報表項目的抵銷。從國際會計準則對報表項目抵銷的規定來看,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一般不能抵銷,收益項目和費用項目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應予抵銷。由于我國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于哪些報表項目能夠抵銷,哪些項目不能抵銷,都有明確的規定,比如,利潤表中的財務費用和投資收益項目,都是按抵銷后的凈額列示的。為了保持與現行規定的一致性,本稿對此只作了一條原則性的規定,即,除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或允許抵銷外,會計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不應相互抵銷。
五、關于財務報告的結構和內容
本稿對構成財務報告組成部分的各會計報表及附注的結構和至少應當列報的內容進行了規范。本稿規定的會計報表及附注的主體結構和至少應當列報的內容中,需要說明的有如下幾點:
1.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的劃分標準。本稿參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國際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要求,規定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資產,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1)預計在自資產負債表日起1年內或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的正常經營活動中變現、出售或耗用的;(2)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且預期在自資產負債表日起1年內變現的;(3)在自資產負債表日起1年內,用途不受限制的貨幣資金。我們認為本稿中的規定便于會計報表編制者更好地掌握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之間的劃分,避免以單一的標準進行判斷。
對于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的劃分,本稿規定,預計需要在自資產負債表日起1年內或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的正常經營活動中清償的負債。本稿還根據實務中經常出現的貸款展期、債務人違反貸款協議條款等情況,分別對這些情況下如何劃分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進行了規定。由于企業違反了貸款協議或債券發行協議中規定的條款,導致貸款人或債券持有人可隨時要求清償時,本稿規定該項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2.利潤表項目的調整。與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相比,本稿對利潤表的項目進行了一定的調整,主要體現在:(1)取消了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的劃分。本稿取消了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的區分,將由這些業務產生的收入和發生的成本,統一在“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項目中列示,主要是考慮目前許多企業的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的劃分并不明顯,甚至出現主營業務產生的收入或發生的成本,遠遠低于其他業務的現象。鑒于這種情況,再對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進行區分意義不大,國際會計準則、澳大利亞等國相關準則也是這樣規定的。(2)取消了“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項目。本稿將原構成“營業外收支”的項目進行了一定的區分:將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在“營業損益”前單列項目反映;將原來列入“營業外收支”中的主要項目,如自然災害損失等大項在“營業損益”之后單列項目反映。
3.會計報表附注的結構和內容。本稿規定,會計報表附注應當按照一定的順序披露,先披露是否遵循了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然后再披露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接下來是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解釋,最后是未在會計報表中列示,但對理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十分有用的信息,如或有事項等。本稿認為,對會計報表附注的披露結構和順序做出規定,重要的信息先披露,次要的信息后披露,便于財務報告使用者迅速清晰地掌握有關企業的重要會計信息。
關于會計報表附注的內容,主要增加了兩點披露要求:一是在要求企業披露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之外,還要求企業披露選擇對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具有重大影響的會計政策時所做的判斷。本稿認為,增加這一披露要求便于財務報告使用者了解企業選擇某項會計政策的理由,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理解企業選擇和運用會計政策的背景,增加財務報告的可理解性。二是增加了關鍵計量假設的披露要求。增加這一披露要求,也是便于財務報告使用者更加理解所提供的信息,提高財務報告的可理解性。
主題詞:企業 會計 準則 函
財政部辦公廳
2002年9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