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6-10-17 12:11:1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一、職工薪酬的范圍
本準則將企業因職工提供服務而產生的義務,全部納入職工薪酬的范圍。對職工的股份支付也屬于職工薪酬,但其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計量,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1 號——股份支付》進行規范。
(一)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
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與企業未訂立勞動合同或企業未正式任命,但為企業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范疇,如勞務用工合同人員等。
(二)職工薪酬,是指企業在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后提供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提供給職工本人的薪酬,以及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
(三)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于職工薪酬,應當按照本準則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四)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將企業擁有的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等。
二、職工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企業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除解除勞動關系補償(亦稱辭退福利)全部計入當期費用以外,其他職工薪酬均應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應確認的職工薪酬(包括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負債。
(一)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比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國家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如職工福利費等,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的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于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于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的期間,如有確鑿證據表明需要調整資產負債表日原確認的應付職工薪酬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9 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處理。
對于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應付職工薪酬,企業應當選擇合理的折現率,以應付職工薪酬折現后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應付職工薪酬金額與其折現后金額相差不大的,也可以以未折現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
(二)企業以其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或商品的成本和相關稅費,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將企業擁有的住房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性福利,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和應付職工薪酬。
三、辭退福利
(一)辭退福利包括:
(1)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愿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
(2)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利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
辭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后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后福利標準的方式,或者將職工薪酬的工資部分支付到辭退后未來某一期間。
(二)滿足本準則第六條確認條件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自愿裁減建議的,因被辭退職工不再能給企業帶來任何經濟利益,辭退福利應當計入當期費用而不作為資產成本,并確認因辭退福利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正式的辭退計劃或建議應當由企業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組織達成一致意見后,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辭退工作一般應當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遲至一年后支付的,視為符合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的確認條件。
(三)企業應當根據本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嚴格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并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預計數與實際發生數差額較大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產生較大差額的原因。
對于職工沒有選擇權的辭退計劃,應當根據辭退計劃條款規定的擬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數量、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計提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對于自愿接受裁減的建議,因接受裁減的職工數量不確定,企業應當預計將會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根據預計的職工數量和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規定,計提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對于符合本準則規定的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確認條件、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完成、但付款時間超過一年的,企業應當選擇與預計付款期限相同的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辭退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