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平衡財政收支、嚴格財政管理的決定(二)
頒布時間:1981-01-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
二、堅決維護國家稅收制度,不許隨意改變稅種、稅率和減免稅收。
需要重申,國家稅種的開征與停征,稅目的增加與減少,稅率的提高與降低,稅收的加征與減免,必須統一管理,凡有關這方面的規定,統由財政部下達,或者由財政部報經國務院批準下達。
今后,各部門自行下達有關稅收的規定,一律無效。
國務院責成財政部立即對各地區、各部門在稅收方面自行作出的一些規定,進行一次清理,不合理的應當廢止,超越規定權限的應當糾正。
少數企業和個別城市已經進行“以稅代利、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試點的,可以總結經驗,繼續進行;需要新增試點單位的,必須報經財政部批準。試點單位確定稅率時,留給企業的財力不能超過原來利潤留成的水平,超過的要加以調整。
國家應征的各項稅收,必須及時地、足額地繳入國庫,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企業收回的貨款,必須首先繳納稅款。偷稅漏稅和抗稅不繳的,要依法懲處。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征收管理工作,同違反稅法的行為作斗爭。
三、努力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保證企業利潤及時足額地上交國家。
所有工商企業要認真核算成本費用,加強定額管理。原材料、燃料和動力消耗高于本單位歷史最好水平的,要采取措施,限期降下來。產品不對路、消耗高、質量差、虧損大、經主管部門決定關停的企業,要停止供應生產用電,停止供應原料和燃料,停止財政補貼和銀行貸款。
企業利潤留成制度的試點,著重放在鞏固提高方面,不再擴大試點范圍。
企業發放獎金,要照顧左鄰右舍,要嚴格按照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六日《國務院關于正確實行獎勵制度、堅決制止濫發獎金的幾項規定》執行。
企業應當上繳的利潤和折舊,要按照規定及時交入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截留,不得攤派坐支,或者從國庫中擅自沖退收入。
企業歸還技措貸款和基建性貸款,必須從貸款項目投產后新增加的收益中歸還,或者用企業提取的折舊基金歸還;不得挖用企業原有的上繳利潤,銀行也不得從企業原有利潤中扣還;同時,企業也不得用應繳的稅款歸還貸款。
違反這一原則的,要如數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