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平衡財政收支、嚴格財政管理的決定(四)
頒布時間:1981-01-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
七、嚴格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制度。各級、各部門的預算必須嚴格執行。
執行過程中確需有所追加時,中央各部門的由財政部報國務院審批;省、市、自治區的由財政廳(局)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今后一律不得越過財政部門,由領導人批條子花錢。
財政部門報請追加的支出,不得超過本級預備費的總額。
各部門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時,涉及減收增支的,要事先商得財政部門同意,然后專門報經審批,不得在其他文件中夾述一筆。
八、嚴肅財經紀律。要對各級領導干部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進行財經紀律的教育。
過去中央和國務院制定的有關財經紀律的各項禁條,比如不許挪用應當上繳的稅款和利潤,不許把生產成本以外的任何開支擠入生產成本,不許任意提高價格和變相提價,不許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不許自行提高各項開支標準和企業專用基金的提取比例,等等,仍然是有效的,應當繼續執行。
決不允許從本位主義和個人利益出發,破壞國家財經紀律。對于違反財經紀律的單位和有關人員,一定要嚴肅處理,在經濟上實行退賠、罰款和扣工資,在行政上給予必要的處分,情節嚴重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以上八條,對克服當前財政困難和順利地進行經濟調整,都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區、各部門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使廣大干部充分認識到,國家采取的這些措施,完全符合全國人民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
當前的形勢很好,困難是暫時的。國務院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切實加強對財政、財務工作的領導,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規定。
軍隊系統如何貫徹執行,由中央軍委制定辦法。各地區、各部門的部署執行情況,望隨時報告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