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1981]優106號
頒布時間:1981-12-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民政部 財政部 糧食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財政、糧食廳(局):
為了保障參戰殘廢民兵民工的生活,并有利于今后動員民兵民工參戰,現參照國務院、中央軍委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國發(1979)161 號“關于做好部隊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安置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對參戰殘廢民兵民工的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鄉的特等、一等參戰殘廢民兵民工,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由民政部門發給護理費,護理費標準,每月不超過當地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
二、在鄉的特等、一等參戰殘廢民兵民工,本人的口糧,按當地干部定量標準,由國家供應商品糧。在鄉參戰致殘二等殘廢民兵民工,生產隊分配的口糧每月不足三十五斤原糧的,其差額由國家返銷糧補足。
三、在鄉的參戰殘廢民兵民工傷口復發時,所需的醫藥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均由民政部門在優撫事業費內開支。住院期間的伙食費,由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補助。經批準到外地就醫的往返路費,由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解決。
四、在鄉的參戰殘廢民兵民工生活特別困難的,可由社隊給予優待,保證他們的生活不低于本隊社員的水平。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