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農[1981]317號
頒布時間:1981-11-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農業部 財政部
國營農業三場是為高速度發展農業生產提供優良種子、種畜和種苗的生產基地;在保證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良種數量、質量任務的同時,應當貫徹“以繁殖良(原)種為主,有計劃地開展多種經營”的方針,增加生產,增加收入,逐步改善農業三場的生產條件和職工的生活狀況?,F對農業三場多種經營周轉金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農業三場多種經營周轉金是為了扶持農業三場開展以種植、養殖和小型加工為主的多種經營和綜合利用的專項資金。必須加強管理,充分發揮資金效益。它區別于農業事業費的支出,并嚴格劃清與基本建設投資的界限。要定期收回資金,保持資金的完整性。
二、多種經營周轉金的使用,應按照從實際出發、發揮優勢的原則,選擇自然條件較好、能充分利用農閑勞動力和三場資源、干部職工開展多種經營積極性高、資金上確有一定困難的農業三場為對象,在其堅持自力更生為主的前提下,給予適當支持。
三、需要使用農業三場多種經營周轉金的單位,應先提出具體使用計劃,包括經營項目、經濟效益、需要資金(其中自籌資金、國家支持周轉金各多少)和周轉金歸還的時間。凡申請周轉金在十萬元以內的農業三場,經當地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農業(畜牧)部門審核匯總,征得省財政部門同意后,上報農業部(種畜場報畜牧總局)審核,經財政部同意后,由農業部與各省農業(畜牧)廳(局)簽訂合同,一次將所需資金借給省農業(畜牧)廳(局),再由省與使用單位簽訂合同,各負其責。個別農業三場需要周轉金在十萬元以上的,需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由當地和省農、財部門簽署意見,報農業部(或畜牧總局)審核,經財政部同意后,由農業部(或畜牧總局)和使用單位簽訂合同。用于多種經營的周轉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三年開始歸還,五年內還清。
四、農業三場多種經營周轉金收回后,要專戶存儲,仍屬財政資金,由農業部(或畜牧總局)繼續使用。各省農業(畜牧)廳年終要向農業部(畜牧總局)編報經營成果、資金運用及收回資金的財務決算,經農業部(畜牧總局)審查匯總后報財政部審批。
附:國營農業三場多種經營周轉金使用合同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