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公發審116號
頒布時間:1984-07-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公安部、 財政部、 勞動人事部
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實行崗位津貼的問題業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在職干警享受本崗位津貼。
二、崗位津貼的標準,每人每月平均九元。具體標準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因病、因事請假缺勤,按日扣發崗位津貼;無故缺勤和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以及違反政策的,酌情停發當月崗位津貼;調離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干警,停發崗位津貼。
三、崗位津貼所需經費,隨工資發放渠道支付,即工資由何處發放,崗位津貼就由何處開支。
四、本崗位津貼從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鐵道、交通、林業等公安部門的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也照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