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1985]安32號
頒布時間:1985-06-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民政部、 國家計委、 財政部、 國家物資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委、財政廳(局)、物資局,重慶、沈陽、武漢、大連、西安、哈爾濱、廣州市民政局、計委、財政局、物資局: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84]171號文件精神, 為做好移交地方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汽車配備工作,通知如下:
一、編造購車計劃。每年由民政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接收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人數,商財政部后編造購車計劃。由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局根據車源情況,統一平衡后,納入年度分配計劃,戴帽下達。各地物資部門對車種車型的分配,要盡可能照顧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實際需要。
二、購車經費。由購車單位同供車單位結算,在離休費的“事業單位經費”內列支。民政部、財政部每年根據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局下達的車輛數,按照國產車的調撥價格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追加經費。
三、分配原則。車輛分配,以加強基層為主,優先保證直接為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的縣(市、區)一級安置機構的需要。配車要從實際出發。安置人數較多、居住點較集中的地方,配備比例要小于人數較少、居住點較分散的地方;交通、醫療、生活供應較好的市區,配備比例要小于縣屬城鎮;大、中城市的配備比例,要小于小城市。
四、使用原則。安置部門所配車輛,是為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的。主要用于他們就醫、參加會議等活動的需要。要優先照顧軍隊離休干部用車。所配汽車,任何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挪用。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車輛管理使用辦法和收費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