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財事230
頒布時間:1981-06-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一、根據我部關于《文教科學衛生事業單位、行政機關“預算包干”試行辦法》、《中央級工、交、商事業單位預算包干和收入超收分成試行辦法》、《中央級農業事業單位試行預算包干若干規定》中有關提取集體福利費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集體福利費可用于下列開支:
(一)本單位舉辦的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的補助;
(二)本單位舉辦的少年之家、校外輔導站所需費用的補助;
(三)職工家屬統籌醫療費超支的補助;
(四)本單位舉辦的理發室、浴室的補助;
(五)開展職工業余文體活動所需費用的補助;
(六)其他必要的集體福利開支。
三、集體福利費不得用于下列開支:
(一)嚴禁用于請客送禮的開支;
(二)不得巧立名目給職工變相發放各種實物;不得濫發津貼、補貼,以及任意擴大津貼、補貼的發放范圍和提高發放標準;
(三)不得用于增加人員(包括臨時工)的開支;
(四)嚴禁用于違反財政制度的開支。
四、本規定限于在北京市的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在北京市以外地區的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除有明文規定者外,按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中央級在京的行政機關的具體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送我部備案。中央級在京的事業單位可比照辦理。
六、本規定自一九八一年起執行。各單位過去自行規定的辦法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應即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