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公告第20號
頒布時間:1999-08-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公告委員會
問題
1、在一些情況下,投資者可能會持有各種按權益法核算的在聯營企業的或合營的財務權益。例如,投資者可能持有的財務權益包括普通股或優先股、貸款、預付款、債務性證券、獲得普通股的選擇權或者應收賬款。
2、《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第22段指出,在權益法下,一旦投資者對聯營企業的虧損分擔額等于或超過了投資的賬面金額,該投資者通常應終止將其對聯營企業的更多虧損分擔額列人收益表。但是,對于投資者作出擔保或其他承諾的聯營企業債務,應在投資者已承擔的義務或已代聯營企業償債的支出范圍內,計提追加損失。
3.在權益法下,問題是:
(1)何種財務權益應計人《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第22段所指的投資賬面金額;
?。?)若企業持有末計人投資賬面金額的其他在被投資者中的財務權益,該實體是否應繼續確認超過投資賬面金額的對聯營企業或合營的虧損分擔額。
4.本解釋公告規范了《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中權益法的應用。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一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第32段規定的允許選用的處理方法,采用權益法報告其在共同控制實體權益的企業,也適用本解釋公告。
結論
5.財務權益可以多種方式進行描述,例如,一些權益被描述為普通股或優先股。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第22段,投資的賬面金額應僅包括那些能提供給投資者參與被投資者盈利或虧損以及剩余權益的無限制權利的工具的賬面金額。
6.如果投資者分擔的虧損額超過了投資的賬面金額,投資的賬面金額應減為零,并應終止確認更多的虧損,除非投資者對被投資者負有義務或者有義務履行其曾保證或以其他方式承諾的被投資者的義務(而不論有無提供資金)。若投資者負有這樣的義務,則應繼續確認其對被投資者虧損的分擔額。
7.根據本解釋公告第5段,未計人投資賬面金額的對被投資者的財務權益,應按照其他適用的國際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例如《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及(在實施《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之前尺國際會計準則第25號一投資會計》(1994年重編)。
8.被投資者的持續虧損應被認為是在該被投資者的財務權益,包括根據本解釋公告第5段計人投資賬面金額的財務權益和其他財務權益可能已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計人資產賬面金額的財務權益賬面金額的減值應以根據權益法下的虧損讕整后的賬面金額為基礎確定。
9.如果投資者曾保證或以其他方式承諾了被投資者的義務或履行被投資者的義務,那么,除了應繼續確認其對被投資者虧損的分擔額之外,投資者還應確定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一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是否應確認一項準備。(在實施《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之前,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一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1994年重編)的要求評價準備的確認。
披露
10.如果投資者終止確認其對被投資者的虧損分擔額,那么,投資者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鍺當期及累積未確認的對被投資者虧損的分擔額。
結論依據
11《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對權益法作了定義,并就如何采用權益法(包括初始成本的分攤以及投資者利潤或虧損份額的后續確認)提供了指南。這些定義和指南也適用于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第32段采用權益法的合營者。
12.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提供的指南,被投資者虧損的確認與代表投資者在被投資者凈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工具有關。對被投資者的所有其他財務權益不是投資賬面金額的一部分,應按其他適用的國際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13《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第22段指出,對于投資者作出擔保或其他承諾的被投資者債務,應在投資者己承擔的義務或已代被投資者償債的支出范圍內,計提追加的損失。對被投資者負擔的義務以及為履行投資者曾保證或承諾的義務而對被投資者的支付,實質上與投資者以被投資者的名義承擔義務或進行支付這類義務是相同的。因此,對被投資者負有義務以及以任何形式(例如對被投資者的貸款或預付款)為義務提供資金的事實,不應導致虧損確認的終止。
14.對于按權益法核算的財務權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第23段要求,如果有跡象表明,對聯營企業的投資可能已發生減值,則企業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一資產減值》確定是否應確認減值損失。對于按《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核算的財務權益尺國際會計準則第羽號》第109段要求企業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評價是否存在客觀的證據表明某項金融資產或某組金融資產可能已發生減值。如果存在任何證據表明可能已發生減值,則企業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第111段和117段進行相關的減值測試。被投資者的持續虧損就是可能已發生減值的證據,并應進行進一步的測試以確定是否應確認減值費用。
15.《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規范了準備的確認和計量要求,包括擔保以及法定或推定義務。計量準備應考慮權益法下已確認的被投資方的虧損,并因此避免重復對權益法下已確認的虧損計提準備。
16《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第22段指出,如果被投資者以后有報告收益,投資者只有在分得的利潤份額與未確認的凈損失份額相等后,才能重新開始記錄所得的利潤份額。披露末確認的投資者對被投資者的虧損分擔額,對于提供與了解投資狀況有關的信息是必要的。
結論達成日期:1999年8月
生效日期:本解釋公告自2000年7月15日起有效。會計政策變更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第46段的過渡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