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公告第3號
頒布時間:2002-06-25 17:07:00.000 發文單位: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常設解釋委員會
一、問題
1.雖然《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在聯營企業的投資》第16段提到《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并財務報表及對子公司投資的會計》規定的合并程序,但它并沒有對投資者(或其合并子公司)與聯營企業之間的逆流或順流交易形成的未實現利潤和損失的剔除,給予明確的指南。逆流 交易指諸如將資產從聯營企業銷往投資者(或其合并子公司);而順流交易則指諸如將資產從投資者(或其合并子公司)銷往聯營企業。
2.問題是,投資者應剔除多少由其(或其合并子公司)與按權益法核算的聯營企業之間的交易形成的未實現利潤和損失。
二、結論
3.聯營企業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者(或其合并子公司)和聯營企業之間發生的逆流或順流交易形成的未實現利潤和損失,應按投資者在該聯營企業所占的權益份額予以剔除。
4.在交易表明所轉讓的資產發生減值時,不應剔除未實現損失。
三、結論依據
5.《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在聯營企業的投資》第16段指出,就子公司和聯營企業而言,許多合并程序是類似的。對于子公司,《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并財務報表及對子公司投資的會計》第17段要求公司間交易形成的未實現利潤和損失應全額剔除。但是,與子公司不同的是,聯營企業不在投資者的控制下。
6.《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第32段允許合營方采用權益法核算其在聯合控制的企業中的權益。《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第39段和第40段要求按比例剔除與合營企業之間的交易形成的公司間利潤和損失。《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并財務報表及對子公司投資的會計》就公司間未實現利潤和損失的剔除問題,為聯合控制下的企業所作規定的基本原理,也適用于重大影響下的企業。此外,一致地運用權益法,就要求與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之間的交易形成的公司間利潤和損失,按同樣的方法進行處理。
7.《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第39段和第40段要求,合營方與合營企業之間的交易形成的未實現損失,表明流動資產的可實現凈值減少或長期資產的賬面金額非暫時性下跌時,該未實現損失應立即予以確認。同樣的原理也適用于投資者和聯營企業之間的交易。
結論達成日期:1997年7月
生效日期:本解釋公告適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期間。鼓勵提早運用。會計政策變更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當期凈損益、重大錯誤和會計政策變更》第46段的過渡性條款進行會計處理。(參考資料:《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在聯營企業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