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公告第16號
頒布時間:2002-06-25 16:46:00.000 發文單位: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常設解釋委員會
一、問題
1.企業也許會持有自己的權益工具,通常稱作庫藏股.在某些國家或地區,這些庫藏股可能會由發行企業或其子公司獲得并持有。
2.問題是:
(1)在發行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庫藏股如何列報;
(2)當出售或發行庫藏股時,收到對價與購買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財務報表中如何列報。
3.本解釋公告適用于發生企業的下列工具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列報:
(1)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列入權益的項目;
(2)由發生企業或其列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購買并持有的項目;
(3)法定用于再發行或再出售的項目,即使企業打算取消。
《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并不適用于在雇員股票期權和股票購買計劃下雇主的義務。此外,《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雇員福利》沒有給權益酬勞收益的確認和計量要求。相應地,本解釋公告不涉及在上述計劃下的與庫藏股發行或出售有關的酬勞收益的確認和計量要求。
二、結論
4.庫藏股應作為權益的減項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報。購買庫藏股應作為權益變動有財務報表中列報。
5.不應在利潤表中確認有關庫藏股出售、發行或取消的利得和損失。收到的對價應作為權益的變動在財務報表中列報。
三、披露
6.持有的作為權益減項的庫藏股應在資產負債表或附注中單獨披露。
7.如果企業或其子公司向有能力控制或該企業實施重大影響的各方回購自己的股票,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關聯方披露》第22段進行披露。
四、結論依據
8.《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第16段指出,企業為購買贖回其權益工具的權利而發生的費用應作為權益的減項,而不是一項金融資產。同樣的原則也適用于企業股票回購。
9.《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第1⑧段明確指出,企業由于回購和取消權益工具而發生的權益變動只是在已放棄其權益利益的權益工具持有者和繼續持有者之間的轉移,并不是企業的損益。類似地,企業在獲得和隨后再次出售自己的權益工具時,也不增加企業的損益。
10.《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列的報(1997年修訂)》第74(1)⑥段要求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或附注中披露各類股本及企業、企業子公司或聯營企業持有的股份。包括披露庫藏股對各類權益的影響。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或附注中以下列方式之一列報企業或其子公司持有的庫藏股取得成本,例如:
(1)作為權益的調整項目單行列報總成本;
(2)如果有面值,將面值作為股本的減項列報,同時對其它各類權益的溢價或折價加以調整;
(3)分類調整權益。
結論達成日期:1998年6月
生效日期:本解釋公告適用于1999年7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年度財務期間。鼓勵提早運用。會計政策變更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當期凈損益、重大錯誤和會計政策變更》第46段的過渡性條款進行會計處理。(參考資料:《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