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7-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建設銀行
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及計劃單列的市分行:
現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內部稽核審計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隨文發給你們,請自文到之日起組織試行。試行中注意總結經驗和對《實施辦法》的修改意見,一并于12月底前報告總行,以便修改后,正式頒發實行。
附件: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內部稽核審計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稽計工作暫行規定》和《建設銀行內部審計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稽核審計工作,按照國家的方針政策,財政經濟、金融法規和本行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在行長領導下,對基本建設投資貸款、財政預算撥款等資金管理情況,對信貸計劃、財務收支及經濟效益等進行稽核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效益,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健康發展,為四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三條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以下簡稱各分行)及計劃單列的市分行(以下簡稱市分行)和地、市中心支(分)行(以下簡稱各中心支(分)行)、縣支行、專業(分)支行,均應建立內部稽核審計監督制度,獨立行使內部稽核審計職權,對本行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條總行稽核審計部,業務上受國家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指導;系統各行稽核審計部門,業務上受上級行領導,受同級審計局、人民銀行指導。各級行在向上級行報告工作時,抄報同級審計局或人民銀行。
第五條各級行的財政財務收支及信貸業務活動等,按照國家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接受同級審計局的審計監督;執行信貸計劃、現金計劃、外匯計劃及資金營運情況等,按照人民銀行稽核工作暫行規定,接受同級人民銀行稽核審查。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六條對國家的經濟方針、政策和金融方針、政策以及有關法律、法令、法則、條例和本行各種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的稽核審計監督。
第七條對信貸計劃、財務收支計劃、現金收支計劃、財政撥款預算執行情況的稽核審計監督。
第八條對中央、地方各種資金包括國家預算內、財政委托、其他委托貸款基金等經營運用及經濟效益情況的稽核審計監督。
第九條對繳納各種稅款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和及時性進行稽核審計檢查。
第十條對會計報表的真實性、正確性、完整性、合規性、合法性進行稽核審計,提出問題,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進行專案稽核審計;以及本行領導和上級行交辦的稽核審計事項。
第三章 職權范圍
第十二條檢查信貸業務,制止超額貸款,不按合同辦事、不按限期收回貸款,不按規定利率計收利息、任意減免利息和私自立帳發放帳外貸款,以及家屬、親友、投機經商貸款等不法行為。
第十三條檢查財務收支,糾正和制止截留收入、挪用資金、拖欠應交國家的各項收入;亂擠成本,亂支費用,巧列名目濫發獎金、實物、請客送禮、鋪張浪費等不正當的行為。
第十四條檢查各種帳冊、憑證、報表、決算、財產,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五條檢查業務庫存現金、外幣、有價證券等財務處理和實物的實際情況,必要時可以先封金庫后查實存,并索取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稽核審計工作人員可參加有關的會議,調閱有關文件。
第十七條責成有關單位和人員積極配合稽核審計工作;對阻撓、拒絕和破壞稽核審計工作的,必要時,經領導批準,可采取封存帳冊和資財等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第十八條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被審單位不正當業務活動的意見,以及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第十九條對以權謀私、以貸謀私、弄虛作假、損公肥私、私自動用存款、發放帳外貸款、牟取私利、截留收入等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要查明真相,及時提出處理的意見。
第二十條對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行賄受賄及一切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向領導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進行稽核審計工作時,必須作好事前準備工作。各級行根據上級行部署和本行實際情況,確定稽核審計對象和內容,擬定工作計劃,報經行長批準后制定具體行動方案進行工作。稽核審計人員應向被審單位出示介紹信和稽核審計證。
第二十二條需要事前通知被審單位的,應向被審單位發送"稽核審計通知書";凡不需要要事前將稽核審計內容告知被審單位的,可不發送"稽核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進行稽核審計工作,必要時,請上級行和吸收被審單位的稽核審計人員參加。
第二十四條稽核審計人員到達被審單位時,應向被審行行長說明稽核審計工作的意圖和要求,由其提供需要應審的有關全部情況材料。
第二十五條被審單位的行長應及時地組織有關負責人員向稽核審計人員進行匯報工作;稽核審計人員應認真聽取,客觀分析,發現問題,弄清事實。
第二十六條各級行對稽核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屬于基層行的,應向上級管轄行反映;屬于各分行或市分行的,應向總行報告。
第二十七條在聽取匯報,弄清情況的基礎上,進行實際檢查工作。針對問題,查清會計帳目的原始憑證的記載內容和會計手續,并弄清事實的來龍去脈和具體情況,逐筆記錄登記表,由被審單位寫出書面證實材料。
第二十八條稽核審計工作終結時,要寫出稽核審計工作報告,并附被審單位意見。對被審單位存在的問題,要提出改進意見;對違反國家政策法令需要采取停止貸款,收回貸款、凍結存款等經濟制裁的,應報經管轄行批準;對嚴重違反財經濟律的人員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應通過管轄行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第二十九條被審單位,對處理意見如有異議,可在十五日內向本行負責人或上級行稽核審計部門提出申訴;對分行稽核審計部門的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向分行負責人提出申訴。本行負責人、上級行稽核審計部門和行長,應在接到申訴三十日內作出處理,對不適當的處理決定,予以糾正。申訴期間,原稽核審計處理決定,應照常執行。
第三十條被審單位,申請復審時,受理復審和裁定的上級行,在收到復審要求后應在三十天內予以復審。復審結束后,將"復審報告書"送被審單位和原稽核審計行執行。
第三十一條被審單位的稽核審計或專(兼)職稽核審計員應根據批準的稽核審計工作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和意見進行檢查,哪些問題已經采取什么辦法改進了,哪些還未解決,是何原因?何時解決?寫出報告送管轄行,中心支(分)行以上各行的問題同時抄報總行。
第五章 工做方法
第三十二條內部稽核審計工作,要以信貸、財務、法紀、效益和專題等方面為稽核審計的重點,把工作做深做細,促使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十三條稽核審計工作方式有多種形式:一始本行內部日常業務稽核審計;二是轄屬行聯行間組織稽核審計;三是配合上級行檢查組進行稽核審計;四是定期的,按月、按季、按年稽核審計報表;五是專題的,如信貸、財務收支、自籌基建資金等稽核審計;六是全面的,包括信貸、財政、財務收支、資金運用等方面綜合效益的稽核審計。
第三十四條各行應視各自具體情況,進行事前稽核審計,落實信貸、財務收支計劃以及各種控制制度,促使保證計劃的實現;事中稽核審計,檢查各種計劃執行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糾正不正之風和不合理的支出;事后稽核審計,對年終決算,信貸、計劃執行結果,認真分析、正確評價,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十五條進行稽核審計工作,要以國家方針、政策為準則,以國家法規、法律、規章制度為依據,對事實情況采取順查、逆查或抽查等不同的方法進行。
第三十六條稽核審計人員檢查各種帳冊、記帳憑證、報表契約、借據、實物和空白重要憑證時,要由被審單位有關人員在場陪同進行;檢查現金庫存、外幣及有價單證時,應與被審單位的行長、出納主管和管庫員會同進行。
第三十七條對發現各種信貸業務管理和財務管理、現金管理上的漏洞,要分析情況,弄清問題的實質,提出堵塞漏洞的辦法意見,幫助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各種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條各級行的稽核審計工作,應根據上級行的工作要求,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訂全系統的年度稽核審計工作計劃。地、市中心支(分)行的工作計劃報送管轄分行;各分行、市分行的工作計劃報送總行。
第三十九條各級行稽核審計工作,一年總結兩次(即每年6月、12月)??偨Y的內容包括:開展工作的項目、取得的成績、吸取的經驗和教訓、存在的問題和解決的辦法等,寫出總結報告。報送時間為:各分行、市分行上半年總結7月30日前報送總行;全年度總結,在下年1月30日前報送總行。地、市中心支(分)行報送時間,由各分行自定。
第四十條各級行的重點,專題稽核審計工作報告,除報送管轄行外,應及時上報總行一份。
第四十一條為了便于開展稽核審計工作,各級行稽核審計部門應主動與行內有關業務部門密切配合,按國家審計署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本行實際情況,由有關業務部門提供給稽核審計部門的業務資料有:
(一)行領導批準的年(季)度信貸計劃及對所屬核定的信貸計劃指標;
?。ǘ┬蓄I導批準的財務收支計劃及對所屬核定的財務收支計劃指標;
(三)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年度信貸計劃執行結果。
(四)各種報表(包括業務統計報表,信貸收支執行情況表、財會資金平衡表、貸款月報、資金情況表、財務收支執行情況表等);
(五)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二條加強信息聯系,建立各分行與所屬市分行、各支行、處之間的聯系;總行與各分行、市分行之間的聯系?;ハ鄿贤ㄇ闆r,交流工作經驗,更好地為稽核審計工作服務。各行應把信息工作,做為一項重要職責,指定一名兼職的信息聯絡員負責這項工作。但信息的依據要可靠,情況要真實,資料要簡明,傳遞要迅速。
第七章 機構人員
第四十三條總行設置"稽核審計部"配備若干司局級、處及稽核審計員;各分行、市分行設置"稽核審計處"配備若干處級稽核審計員,編制五至九人;各中心支行設置"稽核審計科"編制四至七人;縣級支行、專業支(分)行根據業務量的大小配備一至二名專職或兼職稽核審計員,但不能由會計人員兼任。
第四十四條稽核審計工作的政策性和業務性較強,各級行配合稽核審計人員,必須是熟悉建設銀行撥、貸款業務和懂得銀行會計業務的會計師、經濟師或相當于這個水平的人員擔任稽核審計工作,有利于工作的開展。
第四十五條各級行稽核審計人員,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根據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各行稽核審計處、科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和調動,應事先征得上級稽核審計部門的同意,再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手續。要保持稽審干部的相對穩定,對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的稽查業務干部的調動,事前要向上級稽審部門呈報備案。
第四十六條稽核審計員任職期間,發給稽核審計證(總行統一印制),憑以進行稽核審計檢查工作,總行及各分行、市分行的稽核審計證,由總行簽發,各級支行的稽核審計證,由各分行簽發。調離工作時,其稽核審計證交回原簽發行注銷。
第八章 工作守則
第四十七條稽核審計人員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武裝頭腦,端正黨風、行風,認真學習,熟悉黨和國家財經、金融方針、政策、法令、規章制度,不斷提高理論政策水平,嚴格按照政策,法規辦事,維護財經紀律。
第四十八條稽核審計人員要刻苦鉆研稽核審計基本知識,結合工作實踐,總結工作經驗,逐步提高稽核審計業務工作水平。
第四十九條稽核審計必須堅持原則,敢于斗爭,忠于職守,秉公辦事,遵守法紀,保守機密。做到實事求是,調查研究,依靠群眾,傾聽群眾意見,不徇私情,不受賄賂,嚴以律己,依法辦事。
第九章 獎懲
第五十條對稽核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嘉獎。
第五十一條對泄漏國家機密,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嚴肅處理。
第五十二條稽核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如有打擊報復情節發生,應反映上級行給予查實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各分行、市分行可根據各地不同特點制定補充辦法,并報總行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實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總行研究修改;如有與上級規定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批準之日起開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