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內協發[2003]20號
頒布時間:2003-04-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通知書的編制與發送,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通知書,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前,通知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接受審計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審計通知書的編制與發送
第四條 審計通知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及審計項目名稱;
(二)審計目的及審計范圍;
(三)審計時間;
(四)被審計單位應提供的具體資料和其他必要的協助;
(五)審計小組名單;
(六)內部審計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簽章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經過批準后的審計計劃編制審計通知書。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七條 審計通知書主送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抄送組織內部相關部門。涉及組織內個人責任的審計項目,應抄送被審計者本人。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