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經辦[2005]12號
頒布時間:2005-07-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農業部 監察部 國務院糾風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廳(局、委員會、辦公室)、監察廳(局)、糾風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監察局、糾風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以下簡稱中辦發17號文件)精神,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現對做好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的重要性
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新時期黨中央、國務院賦予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和職責。中辦發17號文件明確要求:“加強對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監督。縣、鄉兩級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部門,要切實組織好對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監督工作”,“村干部任期屆滿或離任時必須審計”。開展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農村基層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措施。做好這項工作,有利于促進農民群眾選出作風正派、廉潔公正、為農民辦實事的村干部,有利于強化村級財務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有利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促進以稅費改革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監察機關、糾風辦要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從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角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認真開展和做好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工作。
二、明確審計對象和重點
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對象是行使村集體及村民委員會財務審批權和參與村級經濟活動決策的村委會成員。對當年即將進行村民委員會換屆的村要進行離任審計,對已完成換屆選舉的村要開展年度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重點主要有:
(一)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
主要審計:任期內農民人均純收入等經濟指標是否增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是否完成;村級集體資產是否增值和債務是否下降;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民主理財等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財經法紀執行情況
主要審計: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賬,有無侵占、挪用、私分集體資金和私設“賬外賬”或“小金庫”等問題;是否存在通過虛增債權的手段來虛增收入以及將收入或非法收入掛在往來賬上虛增債務等問題;有無濫用職權侵占、挪用、平調集體資產和長期占用集體資金的問題;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變賣土地等問題。
(三)農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
1.集體資產處置。主要審計:村集體企業改制、“撤村建居”和并村過程中集體資產的處置情況,有無非法轉讓、轉賣和侵吞集體資產的行為等。
2.債權、債務管理。主要審計:村里舉債是否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按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是否存在以興辦公益事業為由擅自高息借款;是否擅自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抵押,導致新增債務;有無借債進行達標升級活動等情況。
3.土地發包、承包。主要審計:“四荒”等資源型資產的發包是否采取招標、拍賣、租賃、參股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是否簽訂規范的承包合同;村級基建工程建設是否公開招標,有無“人情”承包和“以權”承包等。
4.專項資金管理。主要審計: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和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糧食直補資金的發放情況等。
5.財務公開。主要審計:財務公開是否全面、真實、及時、規范;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程序是否規范,資金收取是否超標準、超范圍以及資金的使用情況等。
同時,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對當地黨委、政府和農民群眾要求審計的其他熱點問題進行審計。
三、切實抓好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
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監察機關、糾風辦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將做好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納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組織,把這項工作切實抓緊抓好。要為專項審計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配備專門審計人員,安排專項經費,妥善解決審計人員工作補貼。各地要根據相關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及農村審計程序的規定,認真研究部署,抓緊制定詳細的審計計劃,編制具體的審計工作方案,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工作。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在對村干部進行審計和確定經濟責任時,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既要找準問題,又要肯定成績,分清前任與現任、個人與集體、失誤與舞弊等責任的界限。在提出處理建議和審計決定時,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既不能放縱違紀違法行為,又不能單純脫離實際情況找問題,挫傷干部的積極性。在審計中查出黨政機關干部和村干部侵占集體資產和資金,鋪張浪費等給集體造成損失的,要責令其如數退賠和賠償,并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有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結果要向全體村民公開。
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監察機關、糾風辦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大監督檢查和工作指導的力度。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明確責任,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逐步實現農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為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積極的貢獻。
農業部 監察部 國務院糾風辦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