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1022號
頒布時間:2001-12-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山東、山西、北京、青海、貴州、廣西、河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
國務院決定對有色金屬工業管理體制進行重大改革,在原中央所屬部分鋁業企事業單位基礎上組建中國鋁業公司(以下簡稱中鋁公司),并由其作為主發起人設立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鋁股份)。中鋁公司的重組及境外上市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有色金屬工業管理體制的重大舉措。為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現對中鋁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組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人新設立的資金帳簿在啟用時應計稅貼花。但對中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金帳簿,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中鋁公司及其"存續公司"-山東鋁業公司、長城鋁業公司、貴州鋁廠、山西鋁廠、平果鋁業公司、中國長城鋁業中州鋁廠、青海鋁業有限責任公司、山西碳素廠、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六冶金建設公司、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設公司和洛陽有色金屬加工設計研究院設立、變更的資金帳簿,凡屬于重組改制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征印花稅。重組過程中經評估發生的資產增值部分按規定貼花。
(二)新成立的中鋁股份在設立資金帳簿時記載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二、今后新增加的資金按有關規定貼花。
三、中鋁公司、中鋁股份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