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預字[1994]第207號
頒布時間:1994-07-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中國煙草總公司:
你們《關于請求退出口煙葉所征的農業特產稅的報告》收悉。經與國家稅務總局協商,現將我們的意見答復如下:
第一、今年是稅制改革變化較大的一年,各行各業都在按新稅制運行。盡管煙葉的農業特產稅是從原來的產品稅轉化而來,但其性質已發生了變化,它不再具有流轉稅的性質,而與農業稅,牧業稅一樣具有農業收益稅性質。新稅法規定,國家只對外貿出口產品退所征收的消費稅和增值稅,顯然煙葉的農業特產稅不再符合外貿出口退稅的條件,不屬于外貿出口退稅的范圍。
第二、如果國家給予煙葉的農業特產稅退稅,其他征收農林特產稅的產品也勢必要求比照執行,由此可能還波及到其他部門和產品。這不僅加重財政負擔,而且不符合國際慣例,給我國恢復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帶來新的麻煩。因此,希望你們從大局出發,服從國家利益,給所屬的出口企業做細致的說服,解釋工作,執行全國統一的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