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6]110號
頒布時間:1996-06-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貴州、云南、陜西、寧夏、新疆、青海省(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重慶市財政廳(局);山西、內蒙、遼寧、吉林、四川、甘肅省(區)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1994年國務院《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國務院令143號)和財政部《關于農業特產稅征收具體事項的通知》([1994]財農稅字第7號)發布實施以來,各地加強了農業特產稅征管,積極組織征收,取得了較大成績。但近一段時間,個別地方出現了按地畝人頭平均攤派農業特產稅的做法,背離了農業特產稅政策,使農業特產稅稅負畸重畸輕,收入多的少負擔,收入少的多負擔,沒有收入的也負擔。為了正確理解和執行農業特產稅政策,依法治稅,防止和糾正平攤農業特產稅的錯誤作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認真進行稅源調查,嚴格按產品實際收入征稅。
各地在征收工作中要切實做好農業特產稅源頭征稅的基礎工作,有領導、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稅源調查與核實,掌握稅源分布和增減變化情況,建立健全稅源登記臺帳和檔案。要按實際收入實事求是地分配農業特產稅征收任務,征收中要做到正確執行政策,嚴格按照產品實際收入計算征稅,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沒有收入的不征。要堅決防止和糾正不問有無稅源和稅源多少,按地畝或人頭平均攤派稅款的錯誤做法。
二、要嚴格按照國務院以及財政部規定的征稅范圍和環節征稅。
對國務院規定的全國統一征稅品目,各地必須依法征稅,做到應收盡收,未經國務院和財政部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擅自決定減免稅或暫緩征稅,擅自越權審批的減免稅,要立即清理,恢復征收。地方確定征稅的其他應稅品目,必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開征,省(不含省)以下地方政府不得擅自擴大征稅范圍,未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擅自開征的新品目,要立即停征。要正確執行收購環節的征稅政策,收購環節的征稅品目應僅限于財政部規定的產品,不能任意擴大。在征稅時要分清環節,不得將應在收購環節對收購者征收的稅收平攤到土地或農民頭上。
三、要不斷完善農業特產稅征收管理辦法,規范執法。
各地要不斷總結完善和規范征收管理辦法,實行查定征收的,核定的計稅收入要切合實際、公平合理;實行查驗征收的,要嚴格執行財政部《關于全國統一使用“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的通知》(財農稅字[1995]4號)的規定,避免重復征收,以促進源頭征稅;委托村委會和其他部門征收的,要發給委托證書,并加強監督和指導,防止錯征、漏征稅款和營私舞弊現象發生;對財務制度比較健全的單位和個人要逐步實行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制度。在征收中要講究工作方法,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文明執法,要慎重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征收稅款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嚴禁收稅時打“白條”;征收中應做到:公開稅收政策,公開稅源情況,公開征收任務,公開稅款征收數,公開減免數,以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廣大群眾監督。
本通知發布后,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并結合1996年的征收工作,對農業特產稅政策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立即予以糾正,堅決杜絕一切平攤稅款的錯誤做法。我局將在1996年內組織一次全國性的執法檢查,對違反稅收政策的,要給予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