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7]043號
頒布時間:1997-03-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對森工企業生產的原木減免農業特產稅的優惠政策,1995年底已經到期,1996年有些地區按法定稅率恢復了征收。許多森工企業反映,目前經營情況仍很困難,要求國家繼續在稅收政策上給予照顧。為了支持森工企業的發展,經研究,并報國務院批準,在1996年,1997年繼續保留這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在1996年至1997年,對國有林區138個森工企業生產,銷售的原木,生產環節與收購環節合并,減按10%的稅率計算征收農業特產稅。其中對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工企業生產的原木暫減按5%的稅率征收農業特產稅,對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免征農業特產稅。
在1996年至1997年,對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工企業生產銷售薪材,次加工材發生虧損的,報經省,自治區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核準后,可免征農業特產稅。請即按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