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7]072號
頒布時間:1997-07-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遠洋漁業企業自捕水產品征免農業特產稅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遠洋漁業企業的漁船在公海或者按照有關協議規定的國外海域捕獲并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水產品(包括初加工制品),視同國內產品,屬于征收農業特產稅的范圍。
二、為了鼓勵發展我國遠洋漁業,“九五”期間,對遠洋漁業企業在上述海域內自捕水產品,給予免征農業特產稅照顧。
三、遠洋漁業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遠洋漁業企業進口漁用設備和運回自捕水產品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64號)規定,辦理自捕水產品驗放手續的,憑海關驗放憑證,向當地農業稅征收管理機關辦理免征農業特產稅有關手續。
四、享受免征農業特產稅的遠洋漁業企業必須是取得《農業部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