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0]12號
頒布時間:2000-01-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陜西、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局,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肅省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全國統一的10種農業稅收票證式樣及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式樣說明,現予印發并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稅收征收管理職能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實行,原有的農業稅收票證可以延續使用到2000年7月1日。7月1日前,新舊農業稅收票證式樣可以同時使用;7月1日后,必須按規定啟用新的農業稅收票證。農業稅收繳款書按照各省原來使用的繳款書繼續使用。
三、在農業稅收票證式樣中,需要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可在原文旁邊加注少數民族文字。票證內的欄寬可以根據需要調整,邊沿尺寸不得超過(13×19)cm.以上,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年一月十八日
一、農業稅完稅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完稅證
填發日期:年 月 日(××××)(省簡稱) 農稅字 0000
| 納稅人代碼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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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人名稱 | 稅款類別 | |||||||||||
| 征收年度 |
繳 納 糧 食 |
實 納 金 額 | ||||||||||
| 品 名 | 數量(公斤) | 結算單價 | 十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 逾期 天,每日按滯納稅款加收 ‰的滯納金 | ||||||||||||
| 金額合計(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征收機關 |
委托代征代扣單位 |
備注: | ||||||||||
說明:農業稅完稅證一式四聯:各聯顏色用途是:第一聯:存根 由征收機關或代征單位存查(白紙黑油墨);第二聯:收據 納稅人完稅憑證(白紙紅油墨);第三聯:記賬 由征收機關作記賬憑證(白紙綠油墨);第四聯:報查 報縣級征收機關核查(白紙藍油墨)。
有關欄目填寫口徑:1.納稅人代碼:指征收機關按規定編制的納稅人代碼。
2.納稅人名稱:如屬農戶,應填寫農戶戶主姓名;如屬國有、集體等單位,應填寫單位的全稱。
3.地址:指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地址。
4.稅款類別:指繳納的農業稅是代金或糧食。
5.征收年度:指繳納的稅款所屬年度。
6.繳納糧食品名:指繳納實物的糧食名稱。
7.結算單價:繳納糧食的,指征收機關與糧食部門的實際結算單價;繳納代金的,指糧食折算價。
8.正稅、附加可以在征收年度下合并填寫,也可以分別填寫。
9.本完稅證第二聯(收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的“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10.本完稅證邊沿尺寸為(13×19)cm.
二、農業特產稅完稅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特產稅完稅證
填發日期:年 月 日(××××)(省簡稱)農稅字 0000
| 納稅人代碼 | 納稅人名稱 | 經濟性質 | ||||||||||||
| 地 址 | 稅款所屬時期 | 征收環節 | ||||||||||||
| 品名 | 課稅數量 | 計稅收入 | 稅率 % |
計征 稅額 |
減免 稅額 |
扣農 業稅 |
實 納 金 額 | |||||||
| 十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 逾期 天,每日按滯納稅款加收 ‰的滯納金 | ||||||||||||||
| 金額合計(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征收機關 |
委托代征代扣單位 |
備注: | ||||||||||||
說明:農業特產稅完稅證一式四聯:各聯顏色用途是:第一聯:存根 由征收機關或代征單位存查(白紙黑油墨);第二聯:收據 納稅人完稅憑證(白紙紅油墨);第三聯:記賬 由征收機關作記賬憑證(白紙綠油墨);第四聯:報查 報縣級征收機關核查(白紙藍油墨)。
有關欄目填寫口徑:1.納稅人代碼:指征收機關按規定編制的納稅人代碼。
2.納稅人名稱:如屬農戶,應填寫農戶戶主姓名;如屬國有、集體等單位,應填寫單位的全稱。
3.經濟性質按“國有”、“集體”、“私營”、“個體”、“其他”項目填列。
4.地址: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地址。
5.稅款所屬時期:指發生納稅義務的時期。
6.征收環節:分“生產環節”和“收購環節”填寫。
7.農業特產稅附加,可以填寫在征收欄最下方。
8.本完稅證邊沿尺寸為(13×19)cm.
三、牧業稅完稅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牧業稅完稅證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省簡稱)農稅字 0000
| 納稅人代碼 | 納稅人名稱 | ||||||||||||
| 地 址 | 稅款所屬時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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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目 |
計稅 |
牲畜數 |
計征 |
減免 |
應納 |
實 納 金 額 | |||||||
| 十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 逾期 天,每日按滯納稅款加收 ‰的滯納金 | |||||||||||||
| 金額合計(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征收機關 |
委托代征代扣單位 |
備注: | |||||||||||
| 經辦人(章) | 經辦人(章) | ||||||||||||
說明:牧業稅完稅證一式四聯:各聯顏色用途是:第一聯:存根 由征收機關或代征單位存查(白紙黑油墨);第二聯:收據 納稅人完稅憑證(白紙紅油墨);第三聯:記賬 由征收機關作記賬憑證(白紙綠油墨);第四聯:報查 報縣級征收機關核查(白紙藍油墨)。
有關欄目填寫口徑:1.納稅人代碼:指征收機關按規定編制的納稅人代碼。
2.納稅人名稱:如屬牧戶,應填寫牧戶戶主姓名;如屬國有、集體等單位,應填寫單位的全稱。
3.地址:指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地址。
4.稅款所屬時期:指發生納稅義務的時期。
5.牧業稅附加,可以在稅目下合并填寫,也可以分別填寫。
6.本完稅證第二聯(收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的“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7.本完稅證邊沿尺寸為(13×19)cm.
四、耕地占用稅完稅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完稅證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省簡稱)農稅字 0000
| 納稅人代碼 |
納稅人名稱 |
地址 | ||||||||||||
| 項目類別 |
稅款所屬時期 |
批準文號及日期 | ||||||||||||
| 被占耕地位置 |
批準占地面積m2 |
實際占地面積m2 | ||||||||||||
| 占地類別 | 應稅面積(m2) | 征稅標準(元/m2) | 實 納 金 額 | |||||||||||
| 十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 加征 倍占用稅額 | ||||||||||||||
| 逾期 天,每日按滯納稅款加收 ‰的滯納金 | ||||||||||||||
| 金額合計(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征收機關 |
委托代征代扣單位 |
備注: | ||||||||||||
| 經辦人(章) | 經辦人(章) | |||||||||||||
第一聯:存根 由征收機關或代征單位存查
說明:耕地占用稅完稅證一式五聯:各聯用途是:第一聯:存根 由征收機關或代征單位存查(白紙黑油墨);第二聯:收據 納稅人完稅憑證(白紙紅油墨);第三聯:記賬 由征收機關作記賬憑證(白紙綠油墨);第四聯:通知 土地管理部門憑此辦理劃撥土地手續(白紙紫油墨);第五聯:報查 報縣級征收機關核查(白紙藍油墨)。
有關欄目填寫口徑:1.納稅人代碼:指征收機關按規定編制的納稅人代碼。
2.納稅人名稱:如屬農戶,應填農戶姓名,如屬單位,應填單位全稱。
3.地址:指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地址。
4.項目類型:按“國家建設”、“鄉鎮集體建設”、“農村居民建房”、“其他”等項目填列。
5.稅款所屬時期:指繳納的稅款所屬年度。
6.批準文號批準日期:以縣級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占地批件日期和文號填列。
7.征稅標準:指土地所在地的適用稅額。
8.本完稅證第二聯(收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的“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9.本完稅證邊沿尺寸為(13×19)cm.
五、契稅完稅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省簡稱)農稅字 0000
| 稅人代碼 |
納稅人名稱 |
地址 | ||||||||||||||
| 房地產位置 | 稅款所屬時期 |
契約(合同)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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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 目 | 房地產權屬轉移面積(m2) | 計稅金額 | 稅率% | 實 納 金 額 | ||||||||||||
| 十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 逾期 天,每日按滯納稅款加收 ‰的滯納金 | ||||||||||||||||
| 金額合計(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征收機關 (蓋章) |
委托代征代扣單位 (蓋章) |
備注: | ||||||||||||||
| 經辦人(章) | 經辦人(章) | |||||||||||||||
第一聯:存根由征收機關或代征單位存查
說明:契稅完稅證一式五聯:各聯用途是:第一聯:存根 由征收單位或代征單位存查(白紙黑油墨);第二聯:收據 納稅人完稅憑證(白紙紅油墨);第三聯:記賬 由征收機關作記賬憑證(白紙綠油墨);第四聯:通知 房產管理部門憑此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白紙紫油墨);第五聯:報查 報縣級征收機關核查(白紙藍油墨)。
有關欄目填寫口徑:1.納稅人代碼:指征收機關按規定編制的納稅人代碼。
2.納稅人名稱:如屬農戶,應填農戶姓名,如屬單位,應填單位全稱。
3.地址:指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地址。
4.稅款所屬時期:指發生納稅義務的時期。
5.契約合同成立日期:指納稅人簽定土地、房屋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6.稅目: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項目填列。
7.本完稅證第二聯(收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的“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8.本完稅證邊沿尺寸為(13×19)cm.
六、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省簡稱)農稅定××號 稅額:××元 |
(××)(省簡稱)農稅定××號 稅額:××元 |
當日有效,隔日作廢
收據聯:納稅人收執,作完稅憑證
說明:1.此憑證為左右兩聯式。左聯為存根聯,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留存。右聯為收據聯,交納稅人收執,作完稅憑證。兩聯顏色為同一顏色白紙黑油墨。
2.收據聯必須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的“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3.票面稅額最大限額為貳拾元。
七、農業稅收稅款退稅憑證
農業稅收稅款退稅憑證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省簡稱)農稅字 0000
| 納稅人代碼 | 地 址 | 結算方式 | |||||||||||
| 稅 種 | 原 完 稅 憑 證 | 退稅原因 | 退 還 金 額 | ||||||||||
| 填開日期 | 字 號 | 稅 額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 退還金額合計(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退稅機關 (蓋章) |
負責人 (蓋章) |
退稅單 (蓋章) |
填票人 (蓋章) |
退稅受領人 | |||||||||
| (簽章) | 住址 | ||||||||||||
第一聯:存根 退稅單位存查
說明:農業稅收稅款退稅憑證一式五聯,各聯用途是:第一聯:存根 退稅單位存查。(白紙黑油墨)
第二聯:收執 交退稅受領人收執。(白紙紅油墨)
第三聯:支款憑證 銀行信用社作支款憑證。(白紙綠油墨)
第四聯:回執 退稅機關付款記賬依據。(白紙藍油墨)
第五聯:報查 定期上報縣級征收機關備查。(白紙紫油墨)
有關欄目填寫口徑:1.納稅人名稱:如屬農戶,應填農戶戶主姓名;如屬國有、集體等單位,應填單位的全稱。
2.地址:指接受退稅稅款的接受人地址。
3.結算方式:指退稅款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結算。
4.本憑證第二聯(收執)套印“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5.本憑證邊沿尺寸為(13×19)cm.
八、農業稅收納稅保證金收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收納稅保證金收據
| 交款人 | 代碼 | 地 址 | ||||||||||||||
| 名稱 | 納稅清算期限 | |||||||||||||||
| 應納稅種名稱 | 應納稅項目名稱 | 估算應納稅額 | 實 交 保 證 金 | |||||||||||||
| 十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 實交保證金(大寫)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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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機關 (蓋章) |
填票人 |
清 算 記 錄 |
納稅額 |
清算日期: 年 月 日 | ||||||||||||
| 稅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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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人 (簽章 | ||||||||||||||||
說明:農業稅收納稅保證金收據一式三聯,各聯用途和顏色為:第一聯:存根 由征收機關存查(白紙黑油墨);第二聯:收據 退交款人收執,憑此辦理納稅清算。清算后將此聯交征收機關,作會計憑證(白紙紅油墨);第三聯:報查 定期上報縣級征收機關(白紙綠油墨)。
有關問題及填寫口徑:1.逾期未辦理納稅清算的,以保證金抵繳稅款。
2.交款人代碼:指征收機關按規定編制的編碼。
3.交款人名稱:如屬農戶,應填寫農戶戶主姓名;如屬國有、集體等單位,應填寫單位的全稱。
4.地址:指交納保證金的交款人地址。
5.本收據第二聯(收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的“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6.本憑證邊沿尺寸為(13×19)cm.
九、農業稅收罰款收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收罰款收據
| 納稅人 | 代碼 | 地址 | ||||||||||||
| 名稱 | 經濟類型 |
補稅憑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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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章性質 | 應納稅額 | 處罰種類 | 處罰比例 | 處罰收入 科目名稱 |
處 罰 金 額 | |||||||||
| 十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 金額合計(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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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機關 |
填票人 |
備注: | ||||||||||||
第一聯:存根 由征收機關存查
說明:本收據一式四聯,各聯用途和顏色為:第一聯:存根 征收機關存查(白紙黑油墨);第二聯:收據 交納稅人收執(白紙紅油墨);第三聯:記賬 征收機關留作稅收會計憑證(白紙綠油墨);第四聯:報查 定期上報縣級征收機關備查(白紙藍油墨)。
有關欄目填寫口徑:1.納稅人代碼:指征收機關按規定編制的編碼。
2.納稅人名稱:如屬農戶,應填寫農戶戶主姓名;如屬國有、集體等單位,應填寫單位的全稱。
3.地址:指交納罰款的納稅人地址。
4.本收據第二聯(收據)套印“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5.本收據邊沿尺寸為(13×19)cm.
十、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
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省簡稱)農稅字 0000
| 納稅人名稱 | 納稅環節 | |||||
| 納稅人地址 | ||||||
|
起運地點 |
轉運地點 | 運達地點 | ||||
| 產品名稱 | 計量單位 | 外運數量 | 完稅證號碼、減免稅、定期納稅批準文號或一次征分批外運簽注 | |||
| 外運數量(大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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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 | |||||
| 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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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發機關(蓋章) |
查驗情況: 年 月 日 | |||||
第一聯:存根由征收機關或代征單位存查
說明:契稅完稅證一式五聯:各聯用途是:第一聯:存根 由征收單位或代征單位存查(白紙黑油墨);第二聯:收據 納稅人完稅憑證(白紙紅油墨);第三聯:記賬 由征收機關作記賬憑證(白紙綠油墨);第四聯:通知 房產管理部門憑此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白紙紫油墨);第五聯:報查 報縣級征收機關核查(白紙藍油墨)。
有關欄目填寫口徑:1.納稅人代碼:指征收機關按規定編制的納稅人代碼。
2.納稅人名稱:如屬農戶,應填農戶姓名,如屬單位,應填單位全稱。
3.地址:指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地址。
4.稅款所屬時期:指發生納稅義務的時期。
5.契約合同成立日期:指納稅人簽定土地、房屋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6.稅目: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項目填列。
7.本完稅證第二聯(收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的“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8.本完稅證邊沿尺寸為(13×19)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