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60號
頒布時間:2001-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為了支持林業企業的發展,以國務院批準,在十五期間,繼續對國有森工企業執行農業特產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對國有林區138個森工企業生產、銷售的原木,生產環節與收購環節減按10%的稅率合并計算征收農業特產稅。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按國家統一規定的試點地區原木農業特產稅稅率執行。
二、 對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工企業,不論其所在地區是否試行了農村稅費改革,其生產的原木均暫減5%的稅率征收農業特產稅;對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免征農業特產稅。對生產銷售薪材、次加工材發生虧損的,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稅收機關核準后,可免征農業特產稅。
200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