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農稅字[1991]第11號
頒布時間:1991-02-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廣東省人民政府:
多年來,廣東省人民政府一直很重視農業稅工作,1987年以前,都能較好地完成中央核定的任務。近幾年來,你省農業稅已連續四年未能完成任務,而且短收數額較大(四年短收近3億元),國務院領導對此甚表關注。據了解,這幾年你省農業稅短收的主要原因,是征糧部分調價的農業稅收入,沒有解庫。根據農業稅條例和國務院有關法規,農業稅以糧食為計算本位,按國家收購價格核定和結算稅款,近幾年國家多次調整糧食定購價,農業稅計稅價格全國統一做了相應調整,除廣東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已照此執行,如數落實農業稅調價收入任務并征收繳入國庫。請你省從今年起,按照國家統一法規,組織征收,結算稅款。
另外,1989年國務院決定全面征收農林特產稅,是平衡稅負,調節不同農產品收入,促進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的重要措施。從你省農林特產與糧食生產的實際情況看,全面征收農林特產稅同樣具有現實意義,根據國務院領導指示,我部財稅字第113號文通知,農林特產稅減免審批權,臨時放到省級人民政府從嚴掌握,你省粵府辦[1990]19號文件將農林特產稅減免審批權下放到縣,致使有的地方征收工作陷于自流狀態,這不僅影響你省農林特產稅收任務的完成,而且對鄰省,特別是兩省毗鄰地區的征收工作帶來不利影響。為了維護國家稅收政策的統一性和嚴肅性,避免地區之間稅負不平衡的矛盾,關于農林特產稅減免審批權,希望按照統一要求收回省里掌握。
以上兩問題請省府研究并妥為解決,望將意見告我部。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廣東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