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1989]28號
頒布時間:1989-03-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
1983年11月12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對農林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以后,各地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強農林特產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林特產稅)的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一些地區對征收此稅的意義認識不足,至今尚未認真組織征收;有的地區雖然征了此稅,但稅率和核定的計稅收入偏低,稅收流失較多。為了調節農林特產生產的收入,平衡農林特產與糧食和其他經濟作物的稅收負擔,穩定糧食生產,國務院決定,從1989年起,全面征收農林特產稅,并對征稅辦法作若干改進,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征收農林特產稅意義的認識。征收農林特產稅,對于調節種植業與養殖業的收入,調節種植業內部不同作物的收入,指導種植結構的調整,促進農業生產的協調發展,特別是對保持糧食生產穩定增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宣傳,把全面征收這項稅收作為合理調整農業生產結構,進一步理順農業收入分配關系的一項重要措施,抓緊抓好。
二、全面征收農林特產稅。目前尚未開征的地區要立即組織征稅。凡屬規定的應稅產品收入,必須依法全面征稅。除經國務院和財政部批準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擅自決定減稅、免稅或者暫緩征稅。已開征地區要對過去的減稅、免稅和暫緩征稅進行認真清理,凡不符合規定的,應即恢復征稅。
三、擴大征稅范圍。除1983年《國務院關于對農林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已明確征稅的各項農林特產收入外,考慮到近幾年果用瓜和海水養殖生產有較大發展,為了平衡稅負,現決定將果用瓜和海水養殖產品收入列入征稅范圍。
四、改進計稅辦法。農林特產稅按照產品實際收入計算征稅。各地要嚴格核定計稅產品的實際收入,對過去核定偏低的,或者比照糧田評定常年產量征稅,負擔過輕的,都要按照實際收入重新核定。
五、對大宗農林特產收入實行統一稅率。從今年起,對下列農林特產收入實行全國統一稅率:海淡水養殖收入為10%,其中水珍品為15%;水果收入為10%,其中柑桔、香蕉、荔枝、蘋果收入為15%;果用瓜收入為10%;原木收入為8%,對森工企業暫緩征收。其它應稅產品收入的稅率不得低于5%。各地在實際執行中,對少數獲利大或擠占糧田的產品收入,可適當提高稅率,但最高不超過30%。經省、自治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還可以隨同農林特產稅,征收不超過納稅人應納稅額10%的地方附加。
六、對農林特產稅單獨分配征收任務,列入地方預算。在保證完成中央核定農業稅征收任務的前提下,農林特產稅新增收入全部留給地方,主要用于發展農業,中央不參與分成。地方各級的分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七、切實加強農林特產稅的征收管理工作。農林特產稅由財政機關負責征收。有關征收管理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工商管理、商業、銀行、交通、鐵道、民航、郵電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財政機關依法征稅。各級財政機關要做好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和督促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要抓緊建立健全農業稅征管機構,充實征收力量,確保國家稅收任務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