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明電[1994]13號
頒布時間:1994-01-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中的規定精神,為了保證屠宰稅征收與管理工作嚴格而有序的的進行,現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參照原政務院和財政部關于征收屠宰稅的規定,依照改革的要求和基本維持原稅負的原則,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征收屠宰稅的辦法,征收范圍應包括原繳納產品稅的食用生豬、菜牛、菜羊。各地制定的征收辦法,要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為了便于統一研究和協調,各地在征收屠宰稅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