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農稅字[1991]第38號
頒布時間:1991-06-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廈門市財政局:
你局[91]廈財農字第37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以房產作為投資,與外商及其他企業合資經營,凡辦理房屋產權交易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應由承受方按買契稅率繳納契稅。
二、對房產作股轉讓,凡辦理房屋產權交易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均視同房屋買賣,應由承受方按照買契稅率繳納契稅。
三、中外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企業承受房屋所有權,應比照[91]財農稅字第 5號文件的規定照章交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