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1992]7號
頒布時間:1992-02-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幾年,部分企業拖欠稅款十分嚴重。為嚴肅稅收法紀,強化依法治稅,現就嚴格執行欠稅交納滯納金制度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納稅人逾期未交的應納稅款,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按日課以滯納金。
二、對納稅確有困難,經稅款征收機關批準緩交的,其滯納金可以適當核減,但也要按月課征不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滯納金;對未經稅款征收機關批準緩交的欠稅,一律按規定課征滯納金,不得隨意減免。
三、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滯納金實行按月征收,即在一個月內不能交納已欠稅款的納稅人,要先交納欠稅的滯納金。
四、欠稅滯納金的課征,由稅款征收部門出具滯納金通知書,欠稅單位的開戶銀行負責扣繳。各級銀行要積極協助稅款征收部門做好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