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84]346號
頒布時間:1984-12-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為了進一步加強建筑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證稅款及時入庫,現對建設銀行代征建筑稅提取和支付手續費辦法規定如下:
一、凡由建設銀行負責對納稅單位報送的統計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和繳款書進行審核;督促納稅單位及時足額繳納稅款,按時劃轉入庫;對不按期納稅的單位,負責進行扣繳稅款和滯納金,以及負責進行年度匯算清繳和竣工清算工作的,均可按照規定比例提付代征手續費。
提付手續費的比例應區別代征代繳業務繁簡和代征稅款多少的不同情況,在代征稅款百分之一點五的幅度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具體確定。
二、由稅務機關直接組織征收和按照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由建設銀行代扣代繳的建筑稅收入,以及罰款收入,不計提手續費。
三、代征手續費,由市、縣稅務局按照規定比例,按季從代征稅款中統一辦理退庫手續,支付給建設銀行。代征手續費應隨同竣工清算進行清結。代征手續費的提取和支付,應當健全手續,及時記帳,按季編報《代征代扣稅款手續費、集貿市場稅收分成收支情況季報表》,逐級匯總,上報稅務總局。
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