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872號
頒布時間:2006-09-20 09:10:51.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010號)的文件精神,總局對截至2004年底總局發布的稅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并發布了一批全文或部分條款廢止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國稅發〔2006〕62號)。同時,對于總局與其他部委聯合發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將在近期對外發布第二批清理結果。按照工作安排,今年下半年將集中開展省以下各級稅務機關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現就開展此項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確立和依法行政的逐步推進,特別是2000年《立法法》實施后,中央及社會各界對行政立法活動進行規范的要求越來越高。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18條規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規、規章修改、廢止的工作制度和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擴大對外開放和社會全面進步和需要,適時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切實解決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和沖突。規章、規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機關、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實施機關應當將評估意見報告制定機關;制定機關要定期對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為提高制度建設質量的重要措施,已經成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有規范性文件制定權的各級稅務機關而言,應當及時、全面、徹底地清理各類稅收規范性文件,不斷提高稅收制度建設質量,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近年來,隨著稅收執法工作的不斷規范,稅收制度建設中一些較深層次的問題逐漸顯露出來,許多規范性文件在內容方面年久失修、重復交叉,有些規定已經明顯不合時宜,有些文件違背上位法或不具有可操作性,一些納稅人在近年來的稅務行政復議、訴訟中對此提出了異議,基層稅務機關對此反映強烈,稅收執法中存在的制度風險有所增加。因此,在各級稅務機關中開展一次集中、徹底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通過此次集中清理工作,要摸清各類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底數,找出稅收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提出解決方案,使現行各類稅收規范性文件更加規范化、系統化。同時,借助此次清理工作契機,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總結稅收行政立法工作中的經驗和教訓,完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度管理機制,逐步建立一套日常的稅收立法評估機制,使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二、清理工作的任務、方法和安排
(一)清理范圍
此次清理工作的范圍為截至2006年3月1日前,各級稅務機關發布或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在本轄區內對征納雙方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全部稅收規范性文件。各級稅務機關所在地的黨委、人大、政府或其他部門(以下簡稱當地黨政部門)制定發布的涉稅文件也一并列入此次清理工作范圍。
(二)清理標準
本次清理工作應逐文逐條進行,按照“有效、簡潔、規范”的原則要求,確保全部稅收規范性文件及所有條款的系統化和規范化。具體清理標準如下:
1.有效性: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條款是否已經失效或廢止,可分為三種情況:
(1)“執行時間過期”: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條款規定了文件的執行時間,并截至2006年3月1日之前沒有新的文件明確延續。
(2)“管理對象滅失”: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條款中指向的對象已經不存在。
(3)“被后文廢止”: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條款已經被其后發布的文件所明確廢止,或所依據的上位法被廢止或已失效。
2.簡潔性:即被清理文件與其他文件是否相互重疊、重復規定,分為兩種情況:
(1)“全部內容重復”即被清理文件的全部內容與其他文件完全一致,沒有存在的必要。
(2)“部分內容重復”即被清理的文件中部分內容與其他的文件重復,相關內容可以刪減。
3.規范性: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條款與其他文件是否相互矛盾、沖突或存在立法技術上的問題,可分為三種情況:
(1)“與上位法相抵觸”:是指被清理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超越法定權限或與上位法相抵觸。
(2)“文件規定不合理”:是指被清理文件中的有些內容規定不嚴謹、邏輯不清晰、不易于操作或不適應當前的實際情況。
(3)“文件規定之間不協調”:是指被清理文件或其中內容與其他同位階文件的規定相互矛盾,并沒有明確的修改或替代關系,或者被清理文件與其他文件對于某一實際問題都沒有規定,從而造成適用文件的真空。
(三)清理方法
此次清理工作原則上采取自上而下逐級清理的方式進行,即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稅務機關)根據總局文件的清理結果,清理本級稅務機關及黨政部門的各類規范性文件,待各省稅務機關公布清理結果后,再由市、縣各級稅務機關逐級依次進行清理,以確保清理結果的準確、有效。
本次清理工作的基本方法為“先理后清”,即應當在上級稅務機關公布的清理結果的基礎上,先理順本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中各種規定的關系,對照清理標準查找問題,提出清理建議。在不同稅種的清理工作中,可以按照該稅種的稅制要素將所有文件進行初步分類,然后確定其中某一個基本規定較為全面的文件為清理基礎,以此文件為基點按時間順序向前或向后逐條清理。在清理過程中,要對某類問題做出規定的不同文件進行比較分析,進而得出準確的清理建議和結論。
(四)清理工作進度安排
1.部署準備階段。各省稅務機關應于2006年9月中下旬就此次清理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和動員,制定詳細的清理工作方案,確定本地區清理工作的任務分工,整理所需清理的文件目錄。
2.提出清理意見階段。2006年10月初至2007年1月底,各業務部門按照清理工作標準的要求,對業務范圍內的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見。
3.分析評估階段。2007年2月初至2007年3月底,各省稅務機關組織人員集中對初步清理意見進行分析、評估,提出對清理結果的處理意見,撰寫初期清理工作報告。
4.審議確認階段。2007年4月-5月,各省稅務機關對初步清理意見進行集體審議,確認清理結果。
5.發布上報階段。2007年6月底前,各省稅務機關將清理結果對外進行發布,并將清理情況報告和相關附表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
(五)清理結果的處理
對清理出的各類問題,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及時處理,鞏固清理成果。
1.公布失效或廢止的文件及條款。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誰公布”的工作原則,將清理出的需廢止或失效的本級稅收規范性文件及條款目錄以發文形式公布,并同時抄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對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就清理建議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其中,由稅務機關主辦的文件由稅務機關自行公布清理結果,由其他部門主辦的文件建議由主辦單位公布清理結果。
2.及時研究修改有關稅收規范性文件。對清理出有問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如暫時由于條件不夠成熟等原因不能宣布廢止或失效的,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緊研究,提出修訂或完善的建議,盡快制定發布新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替代。
3.積極提出清理建議。對清理出有問題的當地黨政部門制發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各級稅務機關要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和意見,并同時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在清理工作中,如發現上級稅務機關制發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建議和意見,確保全部稅收執法依據的規范化。
4.做好統計上報工作。清理工作結束后,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分別填制《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附件1)、《廢止或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附件2)、《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附件3)、《黨政部門涉稅規范性文件目錄》(附件4),上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于2007年6月底前將清理情況報告和上述四個附表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其中,附件1、2、3只報省本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情況,附件4應包括省、市、縣(區)各級黨政部門制定的所有涉稅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
三、清理工作的具體要求
集中開展省以下各級稅務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是當前推進依法治稅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級稅務機關務必要高度重視,各級主要領導干部要將此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集中時間和必要的人力抓好落實,確保清理工作取得實效。
(一)要精心準備,制定詳盡的清理工作方案。各地在啟動清理工作之前,要借鑒總局清理工作的經驗,制定明確、詳細的清理標準,適當制作部分清理實例樣本,使所有參與清理的工作人員準確掌握清理原則和方法。要按照部署準備、提出清理意見、分析評估、審議確認、發布上報等不同環節確定詳細的清理工作方案和時間表,確保清理工作有序開展。
(二)要高度重視,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各級稅務機關要成立專門的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領導擔任組長,各業務處室的主要領導是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的組成人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部門,負責部署、督促清理的各項工作及任務落實情況,及時協調各部門意見。各業務部門要按照各自的業務分工,負責組織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并對清理中出現的疑難問題及時向清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各級稅務機關可以抽調各方面的業務骨干組成臨時性的專門工作班子,為清理工作提供充分的組織保障。在清理工作中,不僅要重視本機關各業務主管部門的清理意見,還要注重聽取基層稅務機關在實際操作中反映出的問題,努力使清理意見達到科學性與可操作性的有機結合。
(三)要認真細致,確保清理結果干凈、徹底。要仔細梳理,將所有本機關單獨發布或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所有規范性文件都要納入清理范圍,要特別注意整理當地黨政部門制發的涉稅文件,確保清理對象的完整性;要做好清理意見的分析評估,力爭使發現的每一個問題都能得到妥善的處理;要通過適當方式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開,保證全部稅收執法依據的現行有效。為確保清理工作的質量,總局將適時組織對各地清理情況進行督導和檢查,并對清理工作開展不力的單位進行通報。
(四)要持續改進,不斷提高稅收制度建設質量,建立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評估機制。要認真查找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深入進行原因分析,在充分總結清理工作的基礎上,結合貫徹《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試行)》和總局關于完善規范性文件公文處理辦法的要求,改進稅收制度建設的各項工作,努力提高新出臺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質量。通過開展此次清理工作,各級稅務機關要積極總結清理工作經驗,對清理的方法、內容進行梳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建立定期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和評估機制,確保稅收規范性文件的系統化。
附件:1.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略)
2.廢止或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略)
3.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統計表(略)
4.黨政部門涉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略)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