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7]107號
頒布時間:1997-06-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際合作司與澳門民用航空局于1997年6月17日在澳門簽署的秘密諒解備忘錄稅收條款(見附件)的規定,現對互免內地和澳門航空公司在對方經營協議航班取得的收入和利潤的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內地對澳門航空公司于1998年1月1日或以后在內地經營協議航班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應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二、澳門對內地航空公司于1998年間1日或以后在澳門經營協議航班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應免征所得補充稅以及隨同所得補充稅征收的印花稅和類似內地營業稅的稅收;
三、鑒于澳方自1995年兩地通航以來未對內地航空公司在澳門取得的收入和利潤征稅,并承諾在該諒解備忘錄生效執行前不再補征,雙方達成諒解,從1997年7月1日起內地也不再對澳門航空公司在內地經營協議航班取得的收入和利潤征稅。但是,此前內地對澳門航空公司已經征收的稅款,不予退還。
附件:《秘密諒解備忘錄》稅收條款中譯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