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稅字[1985]297號
頒布時間:1985-05-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關總署 國家經委 財政部
現將《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暫行法規〉的通知》(國務院國發[1985]21號)發給你們,請研究貫徹執行。現就《法規》第八項中“鼓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中的稅收鼓勵政策具體法規如下:
一、文件中法規:“技貿結合需進口的整套散件,經國家經委批準后,可按國務院國發[1984]44號文件的法規享受減征關稅、工商產品稅的優惠”。對此,可按海關總署、財政部(84)署稅字第350號文件的法規辦理,即:成套散件進口關稅減按零、部件稅率征稅,如零、部件在稅則中未單列稅率的,減按整機稅率的三分之二計征;進口環節的產品稅(或增值稅),減按整機應納稅款的百分之六十計征。
二、文件中法規:“企業為產品創優、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可按國家稅法法規減免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據此,對現有企業為產品創優、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如該項目已經主管部門按國家法規批準為技術改造項目的,凡屬在十四個沿海港口城市,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三角地區經濟開放區的市區、縣的城關區(或經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點工業衛星鎮),以及海南行政區的,都可以免征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在其他地區的,則按法規稅率減半征稅。但是,其他地區的企業為引進技術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占引進技術總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也可一并予以免稅。
對于商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中進口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屬于經營性的,不能按技術改造法規予以減免稅。
三、文件中法規:“通信、港口、鐵路、公路、機場引進的技術、設備(飛機、車輛、船舶除外),也可以享受技術改造的稅收優惠待遇”。對于這部分引進的技術、設備,需經國家經委技術引進主管局審批,海關憑國家經委主管局的批準文件按本文第二條法規予以減免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四、本通知適用于除經濟特區以外的所有的地區。前發有關技術改造的文件法規與本文有抵觸的,以本文件為準。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開始執行。在此之前已進口并按法規完稅的進口貨物,其稅款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