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計字[1984]7號
頒布時間:1984-03-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務院國發(1983)131號文件下達執行以來,各地稅務機關對稅務事業費的管理,多數地區有了加強,不少地區已經垂直管理,對加強稅收工作、促進稅收任務完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對于集貿市場稅收分成收入的管理總的說也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少數單位經費管理偏松,甚至有違反財經紀律的情況,這是不能允許的。為了加強經費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級稅務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家預、決算制度,加強各項費用管理,發揚艱苦奮斗的革命傳統,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嚴格收支手續,切實進行會計監督,保護國家資金、財產的安全。會計人員要嚴格按照各項經費管理制度辦事,敢于同一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進行斗爭。
二、要加強稅務事業費的管理。對稅務事業費的支出,要嚴格按照(84)財稅三字第86號通知檢發的“各級稅務機關稅務費管理辦法”及各地的補充規定辦事,不準擅自擴大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要按規定編制經費預算和用款計劃,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和會計決算。
三、對集貿市場稅收分成收入和代征稅款手續費等收入,要切實加強管理,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83)財稅字第13號《關于加強集市貿易市場稅收征收管理的規定》和財政部稅務總局(83)財稅計字第14號《關于集貿市場稅收分成收入的具體管理辦法》以及有關規定辦事,不準擴大提取范圍、提高比例,不準亂列開支。要建立健全帳務處理手續。加強審核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制止和糾正。
四、對財政上撥給的基建投資及臨時建房補助費,要統籌兼顧,妥善安排,堅決貫徹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基本建設規模的通知精神,五萬元以上的基建投資項目,要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納入基建計劃。新建項目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基建計劃和建筑標準執行。不準擅自改變計劃和提高標準。要加強建設資金的管理,反對浪費,堵塞漏洞,發揮資金效益。
五、各項經費收入和集貿市場稅收的分成等收入,不準用以濫發津貼、獎金和實物。不準用以游山玩水;不準用以請客送禮。經費如有節余,只能用于彌補稅務經費的不足,改善工作條件和修建辦公用房、職工宿舍等集體福利事業。市、縣集貿市場稅收分成收入比較多的,省、市、自治區稅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適當集中一部分,調劑使用或解決一些重點問題。
六、各級稅務部門的領導要以身作則,模范地遵守各項財經制度和紀律,不準以權謀私。要切實加強經費管理工作的領導,監督檢查經費收支情況,認真審查年度經費決算,做到有賞有罰。對堅持制度好的要表揚,對違反制度的要批評,情節嚴重的要給以紀律處分。
各省、市、自治區稅務局對1983年稅務費及集貿市場稅收分成等收入開支情況,應認真進行一次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報告總局。
以上幾點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