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0]434號
頒布時間:1990-04-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和(87)財稅地字第003號文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后,從事業單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3年。目前,許多事業單位免稅已滿3年。經研究決定,從1990年起,對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恢復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現通知如下:
一、對1990年以前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凡已經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3年的,應按規定恢復征稅;對已經辦理免稅手續,但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還不滿3年的,可以繼續免稅到滿3年為止。
二、對1990年1月1日以后,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不再享受3年免稅照顧,應照章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規定,上述第一條款、第二條款中有關車船使用稅的表述全部失效。)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