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6]69號
頒布時間:1996-08-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全國范圍內國有企業在1995年底已基本完成了清產核資工作。最近,接到一些部門、單位的反映,要求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后新增固定資產征稅問題。經研究,對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后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國有企業固定資產重估后的新增價值,應按照有關稅收法規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印花稅。
二、為照顧部分清產核資企業的實際困難,對固定資產重估后新增價值已增提折舊的國有企業,應按照重估后的價值征收房產稅和印花稅;對資產重估后未能按新增價值增提折舊的國有企業,可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出具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從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對其固定資產重估后新增價值部分免征房產稅和緩征印花稅。
三、對國有企業列入“資本公積”科目的土地資產,暫不征收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