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0]113號
頒布時間:1990-08-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廣東、福建、云南、江西、吉林、河北省稅務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0>2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僑辦等部門關于繼續給華僑農場以政策支持請示的通知》中對國營華僑農(林)場、工廠(以下簡稱“華僑企業”)五年免稅期滿后的征免稅問題作出了原則規定。為了便于執行,現對有關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的征免問題通知如下:
一、華僑企業五年免稅期滿以后,應恢復征稅。對按照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由各有關省、自治區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再給予適當的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的照顧。
二、華僑企業屬于“八小”企業范圍的和生產國家統一規定的不準減稅免稅的產品,一律不準減免產品稅增值稅、所得稅;華僑企業生產的產品,凡出口或銷售給外貿企業出口的,一律不準減免產品稅、增值稅。
三、(86)財稅字第024號文件自1990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