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0]39號
頒布時間:1990-03-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國務院1990年3月7日國發明電[1990]2號《關于解決部分企業停工待工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現將停工待工企業有關稅收優惠問題通知如下:
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有銷路、管理基礎好,只是在資金、原材料、能源及市場銷售等方面遇到暫時困難,并經各地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嚴格審查批準的停工待工企業,在1990年度內,可享受下列稅收優惠政策照顧。
……
停工待工企業,停產期間,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房產稅。如果這些房產轉給其他征稅單位使用或者企業恢復生產的時候,應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停產期間,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如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重新用于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此外,停產期間,不使用的車船不征稅,仍在使用的車船應照章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