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字[1989]86號
頒布時間:1989-09-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為了加強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兩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證征收任務的順利完成,適當解決征收管理業務經費的需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從一九八九年起,按“兩金”當年實際入庫數的5‰撥付“兩金”征收業務經費,用于財政和稅務部門征收管理的支出,“兩金”征收業務經費,納入預算管理,分級列入預算專項支出。
二、“兩金”征收業務經費的70%由稅務部門分配使用,30%由財政部門分配使用。
三、“兩金”征收業務經費、根據“兩金”實際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數按季撥付,第四季度改在下年第一季度撥付。
交入中央國庫的“兩金”(即中央級收入),由財政部按實際入庫數額的5‰撥付。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的業務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比例分別提出分配意見,由財政部審核后作為專款下撥使用。
交入地方國庫的“兩金”(即地方級收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財政局按實際入庫數額的5‰撥付。財政和稅務的業務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比例分別提出分配意見,由財政廳(局)審核后作為專款下撥使用。
四、中央、地方撥付的“兩金”征收業務經費要編制預算,列入“其他發出”“款”的“其他雜項支出”科目。
五、“兩金”征收業務經費開支范圍,具體明確如下:
1.聘請助征人員的經費。
2.征收業務費。包括征收所需的各種薄冊、帳表、卡片、案卷、文書等印刷費、專題調研的差旅費等。
3.購置費。包括購置用于填報、計算各類報表的辦公用具,以及業務參考資料等的購置費等。
4.宣傳教育費。用于宣傳“兩金”征收政策,統一印刷、散發的法規、制度、宣傳手冊、文件匯編等的印刷費。
5.專業會議費。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召開的有關“兩金”的研究、座談、工作會議所需費用。
六、“兩金”征收業務經費年度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
七、“兩金”征收業務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財政局應在年度終了后,及時編報“兩金”征收業務經費決策,并于次年二月底以前報財政部綜合計劃司審批。
八、提取的“兩金”征收業務經費,是為了加強“兩金”征收管理工作,保證完成和超額完成征收任務,此項業務經費只能用于開展“兩金”征收管理工作,并且要貫徹勤儉節約的精神,不得浪費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