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2]156號
頒布時間:1992-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經貿委(廳)、外貿局,各外貿、工貿總公司,各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以來,在各有關部門和出口企業的共同努力下,這一政策得到了貫徹實施,有力地支持和促進了外貿事業的發展。但是,近來少數不法分子采取各種非法手段通過出口企業騙取退稅的情況比較嚴重。據調查,在已發現的騙稅案件中,除個別出口企業與不法分子勾結騙取退稅外,不少出口企業是因急功近利,違反外貿經營的正常程序,在“客商”或中間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和出口企業不見出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以下簡稱“四自三不見”)的情況下進行交易的。這種交易并無商品,發票和報關單等憑證均是偽造的,從而為不法分子騙取退稅提供了便利條件,給國家和企業造成嚴重損失。
為了保護國家及企業的經濟利益,經我部、局研究決定:
(一)各類外貿出口企業要加強對出口業務的管理,端正經營作風,不得在“四自三不見”情況下,成交、收購、出口產品。
(二)稅務機關和經貿稽核部門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審核工作,對出口企業成交的“四自三不見”業務,一律不予辦理退稅。
(三)凡違反上述規定給國家或企業造成損失的,一律停止退稅直至取消出口經營權,并對有關當事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經濟處罰或政經處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