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預字[1991]121號
頒布時間:1991-10-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分金庫,中央總金庫:
根據國務院令第8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從今年起開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下簡稱"投資方向調節稅"),現將開征投資方向調節稅后有關預算科目和繳庫問題規定如下:
一、預算科目問題
在1991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工商稅收類"中第37款"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下,增設第1項"投資方向調節稅",除了對私營企業和個體投資項目征收的投資方向調節稅外,對國營、集體及其他單位投資項目征收的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本科目;第2項"私營和個體投資方向調節稅",對私營企業和個體項目征收的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本科目。
二、繳庫問題
投資方向調節稅平時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繳庫。有關超過原建筑稅基數上繳中央財政等結算問題,待年終結算時另行通知。具體繳庫手續,由國家稅務局按《國庫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補繳1990年以前欠繳的建筑稅,仍然按原"建筑稅"科目和預算級次繳庫。
本《通知》自1991年度起施行。國家計委、國家稅務局計投資(1991)1045號《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的若干補充規定》中,關于"征收和扣繳的稅金要及時劃轉中央金庫,專戶存儲"的規定,經商得原發文單位同意,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