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0]536號
頒布時間:1990-05-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不發西藏),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國務院國發<1990>20號文件《國務院批轉司法部關于解決當前勞改勞教單位經濟困難的請示的通知》中對勞改勞教單位的征免稅問題已作出原則規定,為了便于執行,現對有關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貫徹意見通知如下:
一、勞改勞教單位生產的產品和經營業務,原則上應照章納稅。但對按照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單位(即虧損或微利的勞改勞教單位),可由勞改勞教單位上報其主管部門,該主管部門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后,按照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給予適當的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照顧。
二、可以按上述規定申請減免稅照顧的勞改勞教單位包括:監獄(包括少年犯管教所)、勞改隊(包括勞改工廠、勞改農場)、勞教所(包括勞教工廠、勞教農場)。不包括勞改勞教單位管理人員家屬工廠。
三、勞改勞教單位屬于“八小”企業范圍的和生產國家統一規定不準減稅免稅的產品,一律不準減免產品稅、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