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85]44號
頒布時間:1985-02-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市財政局、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7號文件頒布的《關于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和有關稅收條例的規定,轉讓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技術,對轉讓方收入征稅及受讓方費用支付的辦法,暫定如下:
一、技術轉讓費的計算與支付
(一)技術轉讓費即技術商品的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由讓受雙方協商議定,可以一次總算,可以按照該項技術實施后新增銷售額或利潤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雙方商定的其他辦法計算。
(二)技術轉讓費支付的處理,分別確定:
1.全民與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支付的技術轉讓費,一次總算的,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數額較大時,可以作為待攤的費用,分期攤入成本,但一般不要超過兩年。
按照新增銷售額或利潤提成來支付技術轉讓費的,在實施該項技術后的新增利潤中稅前列支。
2.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支付的技術轉讓費, 在事業費包干結余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沒有事業費包干結余或預算外收入的,在事業費中列支。
二、技術轉讓收入的營業稅
(一)科研單位轉讓科技成果和提供技術、咨詢等服務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促成技術商品交易的中介人(包括單位、個人)所取得的收入,按《營業稅條例》(草案)服務業中“介紹服務”百分之十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三、技術轉讓收入的所得稅
(一)全民與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的技術轉讓凈收入,年度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免征國營企業所得稅或工商所得稅;超過十萬元的,其超過部分依法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或工商所得稅。
凡技術轉讓凈收入年度總額超過十萬元的,其超過部分并入企業單位利潤總額,依照下列稅率計算繳納所得稅:
國營大中型企業,適用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稅率;
國營小型企業,預算外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適用八級超額累進稅率。
(二)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技術轉讓收入,三年內免征所得稅,全部留給單位用于發展科研事業。
(三)其他尚未實行利改稅辦法的國營企業其技術轉讓凈收入年度總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并入本企業利潤總額,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執行,待實行利改稅后,按全民所有制企業繳納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個人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每次取得技術轉讓收入不滿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每次取得技術轉讓收入超過四千元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均就其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暫行辦法,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