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1989]1號
頒布時間:1989-11-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稅務局《關于清理整頓和嚴格控制減稅免稅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清理整頓情況于1989年3月底前報國務院。
附件:關于清理整頓和嚴格控制減稅免稅的意見
抄送:黨中央各部門,中央軍委辦公廳、各總部、各軍兵種。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
附件:關于清理整頓和嚴格控制減稅免稅的意見
國務院:
去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以后,各地對越權減免稅進行了檢查、清理,有些問題作了糾正,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有些地區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對越權減免稅問題清理不認真、不徹底,該糾正的未予糾正。今年以來,有的地區又超越權限繼續新開減免稅口子,嚴重影響國家對宏觀經濟的調控和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根據國務院關于稅權不得分散,不許亂開減免稅收的口子,已經減免的要進行認真清理的要求,現對清理整頓和嚴格控制減稅免稅提出如下意見:
一、為了嚴格控制某些特殊消費品、長線產品的盲目發展,無論什么性質和類型的企業,生產銷售的煙、酒、鞭炮、焰火、鐘、表、自行車、縫紉機、電風扇、電冰箱、摩托車、洗衣機、吸塵器、空調器、電子琴、鋼琴、電視機、錄音機、放音機、錄像機、電子游戲機、易拉罐及易拉罐飲料、鋁合金門窗及建筑裝飾材料、電度表、糖精、粘土磚瓦、化妝品、護膚護發品、焚化品,各地一律不得減免產品稅、增值稅。對小毛紡廠、小棉紡廠、小絲織廠、小煉油廠、小油漆廠、小軋材廠、小煙廠、小酒廠,一律不得減免產品稅、增值稅、所得稅。上述各項,已經批準減免稅的,一律從198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恢復征稅。今后,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如需增加不得減稅免稅的其他項目,授權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對進口國內長線產品、市場價格已放開的消費品和國家限制進口的產品,不得減免進口環節產品稅、增值稅。對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在出口時實行徹底退稅,因此一律不得減免生產環節的產品稅、增值稅。
三、清理整頓各類公司的減免稅。對綜合性公司、金融性公司和流通領域的公司都要依法征稅。應納的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一律不得減稅免稅,已經批準減免稅的,應立即停止執行。開辦初期繳納所得稅確有困難的,減免所得稅期限不得超過1年;已批準減免所得稅超過1年的,改按上述法規執行。
四、國家對鄉鎮企業統一法規的減免稅照顧仍繼續執行,各地在稅收管理權限以內必須嚴格控制減免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對各地越權批準減免稅的,應立即停止執行。對少數開辦初期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經嚴格審核,可給予一年減免所得稅照顧。對擅自改變所得稅稅率或減成征收的,都必須恢復征稅。所得稅前的列支范圍必須嚴格按照全國統一的法規執行,不得自行放寬。對鄉鎮企業減免稅的審批,要嚴格按照現行體制法規辦理,不得層層下放審批權。嚴禁企業減免稅期滿后,采取改換廠名、改換產品名稱或商標等手段,騙取繼續減稅免稅。一經發現,一律按偷稅論處。
五、任何地區、部門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涉外稅收政策,不得超越權限自定涉外稅收優惠法規。凡違背統一稅法和國務院頒布的法規自行減免稅的,一律無效,應予撤銷,并公開糾正。
六、為了大力壓縮基建規模,要充分發揮建筑稅的宏觀,調控作用,對自籌建設投資要嚴格征收建筑稅。除稅法統一法規的減免稅外,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擅自減稅免稅。
七、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減免稅的監督管理,嚴格審批制度。在辦理減免稅的工作中,要秉公辦事,不得以權謀私。特別對那些金額較大或影響面廣的減免稅項目,要進行專項調查,集體審議,逐級報批。嚴禁個人決定減免稅,違者嚴肅處理。
八、清理整頓減免稅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到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經濟利益。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加強領導,從全局利益和宏觀需要出發,認真清理整頓。建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一位領導同志負責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