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經貿企[1994]446號
頒布時間:1994-08-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勞動部 中國人民銀行 審計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中國工商銀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轉報我省蚌埠市“優化資本結構,增強企業實力”試點實施方案的函》(皖政秘[1994]5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蚌埠市制定的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二、《方案》堅持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三者關系,改革與改造同步,結合地方實際,確立了正確的指導思想和明確的改革目標。《方案》力求把優化資本結構與企業轉機建制相結合,重在增強企業自身的“造血”功能,較好地體現了國家經貿委等九部門關于城市試點工作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三、請按照國家經貿委等九部門《關于在若干城市進行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的方案》,在整體推進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前提下,圍繞補充資本金、減輕債務負擔、加快技術改造、分流富余人員、分離社會職能、實施破產等方面工作,結合城市實際情況和特點,修改完善有關內容,選好工作重點和“突破口”,盡快布置和啟動,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試點工作。
四、以城市為依托進行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是搞好國有大中型企業的一項開創性工作。鑒于試點內容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很大,必須通過試點,發現問題,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決,這是試點工作的基本方法。為此,國家經貿委等九部門將進一步通力合作,分專題深入調查研究,引導和推動試點工作。請你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給予大力支持。希望蚌埠市立足現實,用好用足現有政策,大膽探索,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力爭創出更多的經驗,使試點取得實效。有關試點的進展情況和所遇到的問題,請及時上報。
附件:關于蚌埠市《方案》中有關問題的意見
1、第2頁關于今年將加大破產實施力度,擬對一批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依法實施破產問題。在選擇部分企業實施破產時,請按《破產法》及即將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2、第2頁建立破產(特困)企業救濟基金問題。破產企業救濟基金的概念不清。建立特困企業救濟基金的思路很好,建議蚌埠市先在地方權限范圍內研究該種基金的性質、籌集辦法、運作原則等,并與城市企業結構調整工作相結合。
3、第6頁關于將“撥改貸”形成的債務轉為投資問題。請結合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建,選擇1~2個項目,由蚌埠市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貸款銀行上報具體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決辦法。
4、第6頁關于增加銀行信貸基金,并相應調整有關指標問題。有關國有企業生產經營資金的貸款支持問題,可按照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支持國有工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通知》(國經貿經[1994]82號),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關于發放國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緊急通知》(銀傳[1994]34號)和國家經貿委、中國工商銀行《關于在落實信貸政策時繼續做好限產壓庫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經貿傳[1994]41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5、第7頁關于1991年前企業貸款形成呆帳損失的處理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將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擴大清產核資試點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辦發[1993]29號)中“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和“屬于政府(省、部級以上)制定政策失誤”兩條制訂出具體規定,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下發執行。
6、第7頁關于提高呆帳準備金提取比例、下放審批權限及擴大使用范圍等問題。
(1)關于提取比例。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修訂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準備金的通知(財商字[1992]232號)中有關規定提取。
(2)關于審批權限。銀行信貸資金主要來源于社會存款,核銷呆帳應按現行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未經各家銀行總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核銷貸款。
(3)關于使用范圍。呆帳準備金主要用于核銷企業破產后不能清償的銀行貸款,不能用于安置破產企業職工。有關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問題,按照《破產法》和即將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7、第8頁關于整體出售市屬微利、虧損中小型國有企業產權的收入使用問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4]12號)對此已有規定,即“轉讓國有企業產權的收入,首先要償還銀行債務和安置好本企業職工,其余才能由本級人民政府專項用于支持結構調整或補充需要扶持的國有企業資本金,不準用于經常性支出和彌補財政赤字、發放工資獎金”。
8、第8頁關于將企業歷年欠交“兩金”和稅金用以補充資本金問題,暫不予以考慮。
9、第8頁關于從企業銷售收入中提取1%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問題。請按新稅制《兩則》規定執行。
10、第9頁關于虧損掛帳問題。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擴大清產核資試點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辦發[1993]2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11、第9頁關于請求技術改造資金支持問題。可專題報國家經貿委,另行研究解決。
12、第9頁關于基建項目立項問題,請按有關規定報國家計委研究解決。
13、第13頁關于提高失業保險金收繳率問題。失業保險金收繳比例原則上按國務院規定執行,但地方因加大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力度,已有的失業保險金明顯不足時,可上報省政府研究解決。
14、第13頁關于安置富余人員興辦第三產業享受優惠政策問題。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1號)中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