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預明電字[1993]4號
頒布時間:1993-12-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含哈爾濱、長春、沈陽、西安、武漢、成都、南京、廣州)財政廳(局)、分金庫、稅務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全國實行新的"分稅制"財政體制。為了保證這一重大改革的順利實施,現將實行"分稅制"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預算收入級次劃分問題
(一)按"分稅制"改革方案的規定,從1994年起,屬于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包括:消費稅;鐵道系統、人民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等各銀行總行和保險公司繳納的營業稅(包括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下同);關稅;海關代征進口商品的消費稅和增值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包括上繳的利潤和銀行系統上繳的收入);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包括信用社)所得稅。地方各類外貿企業計劃內出口退稅按1993年地方財政實際負擔額計入基數,以后增長部分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
(二)屬于地方預算固定收入包括:營業稅(不包括鐵道系統、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營業稅);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國有土地有償出讓收入;地方企業所得稅(包括上繳的利潤)。
(三)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的收入包括:增值稅、資源稅和證券交易稅。其中,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證券交易稅中央和地方五五分享(在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繳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按此辦理)。資源稅按品種分享,其中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其他資源稅歸地方。
(四)除上述收入項目外的其他各項預算收入(包括收入退庫),原屬于中央預算固定收入的,仍作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原屬于地方預算固定收入的,仍作為地方預算固定收入;原屬于體制分成的其他收入,作為地方預算固定收入;原屬于中央與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收入,仍作為中央與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所得稅原來由中央與地方五五分成,明年起,平時先上交中央財政,年終統一清算后再按規定返還地方)。
二、關于預算編制問題
(一)當年中央預算收入包括:中央預算固定收入;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分享的部分;中央與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央分成的部分;地方按體制規定上解中央的收入。
當年中央預算支出包括:按"分稅制"體制規定應由中央財政承擔的本級各項支出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支出;按體制規定補助地方的支出;中央對地方的專項撥款補助支出;中央對地方的特殊撥款補助支出。
(二)當年地方預算收入包括:地方預算固定收入;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中地方分享的部分;中央與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地方分成的部分;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的收入;按體制規定中央財政補助的收入;中央財政專項撥款補助收入;中央財政特殊撥款補助收入;下級財政按體制規定上解的收入。
當年地方預算支出包括:按"分稅制"體制規定應由地方財政承擔的本級各項支出;按體制規定上解中央財政的支出;對下級財政稅收返還支出;按體制規定對下級財政的補助支出;對下級財政專項撥款補助支出;對下級財政特殊撥款補助支出。
(三)預算編制的程序和要求是:
1.每年10月1日前,財政部向各地下達編制下年度預算的具體部署;
2.各地區應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編制預算草案,不列赤字;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里市財政部門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將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并經同級人大常委會同意的本地區下年度財政收、支預算草案上報我部審核;
4.財政部每年12月底以前,將審核意見通知各地區;5.財政部將中央預算草案和匯總的地方預算草案合編為國家預算草案,經國務院審定后,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6.各地區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預算草案,原則上應與全國人大審議各地區的預算數額相一致。
預算草案經同級人大審議通過后,應于5月底以前報我部備案。
三、關于預算收支科目問題
(一)在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工商稅收類"中,增設"消費稅"、"證券交易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四個"款"級科目。并在"印花稅""款"下增設"證券交易印花稅"和"其他印花稅"兩個"項"級科目,"消費稅""款"下設置"一般消費稅"、"進口產品消費稅"和"出口產品退消費稅"三個"項"級科目;"資源稅""款"下增設"海洋石油資源稅"和"其他資源稅"兩個"項"級科目。
(二)在國家預算收入科目"企業所得稅類"中增設"國有其他保險企業所得稅"、"其他中央金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金融企業所得稅"三個"款"級科目。
(三)在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國有企業上繳利潤類"中增設"銀行利潤"、"其他中央金融企業利潤"、"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利潤"和"地方金融企業利潤"四個"款"級科目。
(四)在國家預算收入科目"預算調撥收入類"中增設:"稅收返還收入"、"專項撥款補助收入"、"特殊撥款補助收入"和"專項結算收入"四個"款"級科目。
(五)在國家預算支出科目"預算調撥支出類"中增設"稅收返還支出"、"專項撥款補助支出"、"特殊撥款補助支出"和"專項結算支出"四個"款"級科目。
(六)取消國家預算收入科目中"工商稅收類"中的"產品稅"、"工商統一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中央資源稅"、"國有企業獎金稅"、"國有企業工資調節稅"、"事業單位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筵席稅"、"特別消費稅"、"出口產品退特別消費稅"、"燒油特別稅"、"燒油特別稅減征退稅"、"鹽稅""款"級科目,以及"增值稅"、"營業稅""款"中不適用的"項"級科目;取消"國有企業調節稅類"科目;取消"其他收入類"中"卷煙專項收入"、"酒專項收入(中央)"、"酒專項收入(地方)""款"級科目;將"國有企業所得稅類"科目改為"企業所得稅類"科目,并將原"工商稅收類"中的"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二個"款"級科目移入此"類"科目;取消"股份制企業所得稅類",將此"類"中的"中央股份制企業所得稅"、"地方股份制企業所得稅"和"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業所得稅"三個"款"并入"企業所得稅類".
四、關于預算收入繳庫問題
(一)屬于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和海洋石油資源稅,由國家稅務局和海關系統負責征收。消費稅用"稅收繳款書"以"消費稅""款"中的"一般消費稅""項"級科目繳入中央金庫;鐵道營業稅用"稅收繳款書"以"營業稅""款"中的"鐵道營業稅""項"級科目繳入中央金庫;各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營業稅,用"稅收繳款書"以"營業稅""款"中的"銀行總行營業稅""項"級科目繳入中央金庫;海洋石油資源稅,用"稅收繳款書"以"資源稅""款"中的"海洋石油資源稅""項"級科目繳入中央金庫;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用"海關專用繳款書"分別以"關稅""款"、"消費稅""款"中的"進口產品消費稅""項"和"增值稅""款"中的"進口產品增值稅""項"級科目繳入中央金庫;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包括信用社所得稅),用"稅收繳款書"以"地方金融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繳入中央金庫;中央企業所得稅,用"稅收繳款書",分別以有關預算科目繳入中央金庫;中央企業利潤以及其他各項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包括收入退庫)仍然按現行預算科目和繳庫辦法繳庫。
(二)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增值稅,由稅務部門在征收時填開"稅收繳款書"(在"預算級次"欄注明中央75%,地方25%),以"增值稅""一般增值稅""項"科目繳入國庫;證券交易稅,由稅務部門在征求時填開"稅收繳款書"(在"預算等級次"欄中注明中央50%,地方50%),以"證券交易稅""款"級科目繳入國庫(在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征收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按上述辦法交庫)。各支庫收納增值稅、證券交易稅,應于當日辦理庫款報解時,按規定的共享比例,將75%的增值稅和50%的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印花稅)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劃入中央金庫;將25%的增值稅、50%的證券交易稅(或證券交易印花稅)作為地方預算收入劃入地方金庫。
(三)屬于地方預算固定收入和其他資源稅,由地方稅務局系統征收。營業稅,用"稅收繳款書"以"營業稅""款"中的"一般營業稅""項"級科目繳入地方金庫;其他資源稅,用"稅收繳款書",以"資源稅""款"中的"其他資源稅""項"級科目繳入地方金庫;地方其他各項稅收,用"稅收繳款書"分別以各有關科目繳入地方金庫;地方企業所得稅,用"稅收繳款書"分別以有關預算科目繳入地方金庫。地方企業利潤以及其他各項地方預算固定收入(包括收入的退庫)仍然按現行的預算科目和繳庫辦法繳庫。
(四)集貿市場和個體戶交納的各項稅收,因屬于"增、營"兼有(或"增、所"兼有、"營、所"兼有),而以增值稅為主,應由國稅局系統征收,并按所收款的預算級次和預算科目,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涉外稅收,應由國稅局系統征收,并按所收稅款的預算級次和預算科目。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
(五)"能源交通重要建設基金收入"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收入"等屬于中央與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收入,由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繳庫辦法仍然按現行規定執行。
在新的"稅收繳款書"印發之前,可用原來的"工商稅收專用繳款書"繳庫,但必須加蓋明顯的戳記。
五、關于繳納以前年度稅收的級次、適用科目及繳庫問題
繳納(包括清繳,下同)以前年度的產品稅(不包括進口產品稅)、商業批發和零售環節的營業稅,用"稅收繳款書"(在預算級次欄注明中央75%、地方系25%),以"一般增值稅""項"科目繳入國庫;清繳以前年度的其他營業稅,用"稅收繳款書"以"一般營業稅""項"科目繳入地方金庫;
繳納以前年度的進口產品稅,用"海關專用繳款書"以"進口產品增值稅""項"科目全部繳入中央金庫;
繳納以前年度鐵道系統、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的營業稅,用"稅收繳款書"分別以"鐵道營業稅"、"銀行總行營業稅""項"科目繳入中央金庫。
繳納以前年度的特別消費稅、燒油特別稅和煙酒專項收入,用"稅收繳款書"以"一般消費稅""項"科目全部繳入中央金庫;
繳納以前年度的工商統一稅,根據稅制改革后工商統一稅轉化的稅種(具體適用稅種由國家稅務局確定),用"稅收繳款書",分別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適用的預算科目繳入國庫。
繳納以前年度的中央資源稅、鹽稅,應區別海洋石油資源稅和其他資源稅,以"資源稅""款"有關"項"級科目分別繳入國庫。
繳納以前年度的國有企業調節稅,應區別行業和隸屬關系,用"稅收繳款書"以"企業所得稅類"各有關科目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
繳納以前年度的牲畜交易稅、集貿市場稅收可作為補稅罰款收入,上繳地方金庫。
繳納以前年度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國有企業獎金稅、國有企業工資調節稅、事業單位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筵席稅,用"稅收繳款書"以"個人所得稅""款"繳入地方金庫。
繳納以前年度的其他各項預算收入,應按照"分稅制"規定的各項預算收入的預算級次,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
繳納上述收入,按照本文第四條關于預算收入繳庫問題規定的范圍,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收。
六、關于稅收返還、體制上解和補助、專項撥款、專項結算等資金劃撥問題
(一)為了縮短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的在途時間,加速資金周轉,保證地方財政用款,從明年1月1日起,在省級國庫"中央預算收入日報表"中增設"預抵稅收返還支出"一個科目,"省級預算收入日報表"中增設"預抵稅收返還收入"一個科目。省分庫編報預算收入日報表時,按"中央預算收入日報表"中本日收入的"一般增值稅"和"一般消費稅"數額的一定比例(各地區的具體比例另行通知),從"中央預算收入日報表"中的"預抵稅收返還支出"科目劃出。轉入"省級預算收入日報表"中的"預抵稅收返還收入"科目。年終再進行清算。
(二)對中央稅收返還數大于地方原體制上解數的地區,平時原體制上解數可不再上解中央財政,全部用于抵頂中央暫定的稅收返還;然后,再按抵扣后的中央應返還數占消費稅和增值稅75%的比例,作為該地區的"資金調度比例",由省金庫按此比例每日從中央庫實際收到的消費稅和增值稅75%部分的收入中,轉到地方庫;屬于中央稅收返還數小于地方原體制上解數,抵頂后的差額,有關地區于每月20日前按每月的平均數上解中央財政。
(三)對原體制補助地區,中央財政應補助地方的數額,仍按現行辦法均衡補助地方;中央財政按中央暫定的稅收返還數占消費和增值稅75%的比例,作為該地區"資金調度比例".由省金庫按此比例每日從中央金庫實際收到的消費稅和增值稅75%部分的收入中,轉到地方庫。
(四)中央財政確定給各地區的專項撥款補助和特殊撥款補助,按用款進度和中央資金調度情況均衡劃撥給地方財政,年度執行中如有撥款不足,可在年度終了后30天內劃撥給地方財政(也可以在辦理年度財政決算時清算)。
(五)年度終了后,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在辦理完各項專項結算和體制結算后的20天內,完成雙方的資金劃撥款工作。專項結算和體制結算收支,應作為當年的收支列入決算。
七、其他
(一)"1994年國家預算收支科目"、"1994年預算表格"和"月報"表式等由財政部另行制定下發。
(二)本《規定》未盡事宜,應按《國家預算管理條例》和有關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三)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