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1990]318號
頒布時間:1990-10-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局 審計署
為了加強對廣告費的管理,保障社會主義廣告事業健康發展,決定從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行“廣告業專用發票”制度。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登記經營廣告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開展廣告業務收取費用時,應一律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廣告業專用發票”(式樣附后),并套印稅務機關發票監制章。其他發票均不得用于廣告業務收費。
二、凡需使用“廣告業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分別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廣告經營許可證》、《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印領手續,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三、“廣告業專用發票”的經營項目欄應明確填寫“廣告發布費”或“廣告設計制作費”或“廣告代理費”。
四、“廣告業專用發票”是廣告經營者與廣告客戶進行廣告業務財務往來的憑證,也是工商企業廣告費用列入銷售成本的唯一合法憑證。
使用“廣告業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按照《全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印領用存等各項制度,切實加強管理。
工商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關于企業廣告費用開支問題的若干規定》。對沒有使用“廣告業專用發票”的廣告費用一律不準列入成本和營業外支出。
五、經批準可以從事廣告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并參照“廣告業專用發票”式樣,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六、凡被注銷登記的廣告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向原購領“廣告業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辦理發票的繳銷手續,一律不準私自處理。
七、一切印制、使用“廣告業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必須遵守本規定,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稅務、審計機關的監督管理。
附:廣告業專用發票式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