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4]551號
頒布時間:1994-10-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大力推動依法治稅,以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嚴肅性,確保稅制改革目標的實現和收入任務的完成,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對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現將有關系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的對象重點檢查省、地(市)縣三級國家稅務局和負有消費稅納稅義務的企業。
二、檢查的內容:重點檢查省、地(市)、縣三級稅務機關和企業消費稅政策的執行情況。具體內容包括:(一)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消費稅條例、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及其有關文件是否已全部轉發到稅收征收機關和企業,消費稅的各項政策規定在執行中是否已經到位。
(二)稅務機關在轉發文件過程中有無作出違反國家統一規定和稅法基本原則的規定。
(三)稅務機關是否存在擅自減稅、免稅問題,包括:1、有無自行規定減稅免稅政策;2、有無自行批準對企業減稅免稅;3、有無延用過去已經失效的減免稅規定;4、有無繼續使用以前年度的減免稅指標。
(四)稅款入庫方面:1、欠稅的數額和原因2、有無混庫問題。
3、收回應稅消費品以前年度所欠的產品稅、煙酒提價部分中央的產品稅、煙酒專項收入,以及增值稅是如何入庫的。
4、對1993年發出商品,1994年繳納的稅款是如何處理的按什么稅制計算應納稅金,入哪級預算科目。
(五)稅率方面:1、各項應稅消費品是否都按規定稅率(稅額)計提消費稅;2、對于用外購酒精、白酒,以及兩種以上原料生產的白酒是否按照《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第二條1-6款的規定確定適用稅率;3、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及組成成套消費品適用稅率的選擇是否正確。
(六)征收范圍方面:1、小轎車、小客車(面包車)、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化妝品、護膚護發品、汽車輪胎征收范圍的界定是否準確。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征免稅界定是否準確。
(七)計稅依據方面;1、包裝物押金的處理;2、有無扣除包裝征稅的情況;3、對價外費用如何征稅;4、自產自用、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汁稅價格的核定;5、煙、是否按銷售收入征稅,有無核定計稅價格(低于實際銷價)的作法;(八)扣征稅方面:1、扣項目的范圍是否按統一規定執行;2、 月外購、委托加工收回以及1993年12月31日前庫存的應稅消費品連續 產應稅消費品,在計稅時是否按買價、委托方代扣的稅款以及采購成本進行扣除;3、是否按照實際耗用部分給予扣除。
(九)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否按規定代收代繳稅款。
三、檢查的方法采取各級稅務機關自查和到企業進行檢查的方法。國家稅務總局要在地方檢查的基礎上選擇部分地區進行重點抽查驗收。
四、檢查的時間各級稅務機關自查和檢查的時間為10月中旬至11月下旬。國家稅務總局抽查驗收的時間為12月上、中旬。
五、檢查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接到本通知后應立即布置本地區各級國家稅務局開展全面自查,并將本地區檢查結果匯總后于12月5日前以書面形式正式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二)檢查報告要有情況、有數據、有分析。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有處理的結果,并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三)通過這次檢查,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要對本地區消費稅納稅人的數量、消費稅的稅源、消費稅的欠稅以及消費稅政策執行狀況有一個詳盡的了解,并報告我局,似便為今后的管理打下基礎。
特此通知,請布置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