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經貿企[1994]443號
頒布時間:1994-08-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勞動部 中國人民銀行 審計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中國工商銀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呈報我市“優化資本結構,增強企業實力”試點實施方案的請示》(青政發[1994]3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市制定的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二、《方案》的指導思想明確,重點突出,措施具體,特別是將試點工作與市工業經濟發展總體目標相結合,與完善社會保障體制相結合,與企業改革的“轉機建制”工作相結合,體現了總體推進、綜合配套的特點,符合國家經貿委等九部門關于試點工作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方案》提出近期選擇38個企業作為“點中點”,通過試點摸索經驗,而后逐步推開的做法,也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三、請按照國家經貿委等九部門《關于在若干城市進行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的方案》,在整體推進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前提下,圍繞補充資本金、減輕債務負擔、加快技術改造、分流富余人員、分離社會職能、實施破產等方面工作,結合城市特點和實際情況,修改完善有關內容,選好工作重點和“突破口”,盡快布置和啟動,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試點工作。
四、以城市為依托進行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是搞好國有大中型企業的一項開創性工作。鑒于試點內容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很大。必須通過試點,發現問題,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決,這是試點工作的基本方法。為此,國家經貿委等九部門將進一步通力合作,分專題深入調查研究,引導和推動試點工作。希望你市立足現實,用好用足現有政策,大膽探索,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力爭創出更多的經驗,使試點取得實效。有關試點的進展情況和所遇到的問題,請及時上報。
附件:關于青島市《方案》中有關問題的意見
1、第6頁關于完善產權交易市場問題。請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4]12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2、第11頁關于提高失業保險金提取比例以及從產權轉讓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用于補充失業和養老保險金問題。
?。?)失業保險金收繳比例原則上按國務院規定執行,但因加大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力度,現有失業保險金明顯不足時,可上報研究解決。
?。?)企業資產出讓、拍賣等產權轉讓收入的使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4]12號)對此已有規定,望遵照執行。
?。?)從國家股紅利中提取失業養老保險基金,在國家未作出明確規定之前,暫不宜實行。
3、第12頁、第15頁關于將“撥改貸”余額和“基建基金”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問題。請結合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建,選擇1~2個項目,由你市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貸款銀行上報具體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決辦法。
4、第13頁關于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造成的銀行貸款損失核銷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將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擴大清產核資試點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辦發[1993]29號)中有關“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和“屬于政府(省、部級以上)制定政策失誤”兩條制定具體規定,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下發執行。
5、第13頁、第16頁關于將企業欠交“兩金”和稅金予以豁免的問題,暫不予考慮。
6、第14頁關于將試點城市超繳利稅返還問題,應按新的財稅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辦理。
7、第14頁關于銀行呆帳準備金提取比例和審批權限問題。
?。?)關于提取比例。應按照財政部《關于修訂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準備金的通知》(財商字[1992]232號)中有關規定提取。
(2)關于審批權限。銀行信貸資金主要來源于社會存款,核銷呆帳應按現行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未經各家銀行總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核銷貸款。
8、第16頁關于下放銀行掛帳停息審批權限和適當增加銀行貸款規模問題,請按銀行現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