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3]34號
頒布時間:1993-02-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法”)已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1992年9月4日審議通過,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對有關滯納稅款加收滯納金的比例問題明確如下:
現行涉外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法規,工商統一稅滯納金按日加收比例為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滯納金按日加收比例為2‰;個人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滯納金按日加收比例為5‰。《稅收征管理法》于1993年1月1日實施后,依照該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法規,上述各稅滯納金的加收比例應統一為,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
對屬于1993年1月1日以前開始滯納的稅款延至1993年1月1日以后仍未繳清的,其滯納金加收比例,可按稅款滯納期劃分,即其中滯納期屬于1993年1月1日(不含本日)以前的部分、其滯納金仍按現行涉外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法規的比例計算;滯納期屬于1993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的部分,則按《稅收征管法》的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