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120號
頒布時間:1994-05-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當前,走私、販私進口香煙活動相當猖獗,國務院決定,采取有力措施,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教育等多種手段,堅決打擊香煙走私活動。
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這場斗爭,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反走私斗爭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反走私斗爭,不僅是經濟斗爭,而且是嚴肅的政治斗爭,是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方面,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加強宣傳教育,使廣大干部懂得走私是違法犯罪活動,決不能把走私作為生財之道,絕不允許從地方保護主義和團體利益出發,縱容、庇護或參與走私活動。
二、各級稅務機關應把打擊走私工作做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并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走私香煙線索,應及時向緝私部門通報。
三、在這場打擊香煙走私斗爭中,要與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共同治理香煙市場,發現走私香煙線索,應及時向緝私部門通報。
四、對不符合國家煙草專賣法法規,非法經營和出售走私香煙的單位和個人,除照章補交進口稅款和按稅收征管法有關法規處理外,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情況,遇有重大案情要迅速上報。
以上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