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經貿企[1994]438號
頒布時間:1994-08-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勞動部 中國人民銀行 審計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中國工商銀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呈報齊齊哈爾市“優化資本結構,增強企業實力”試點實施方案的函》(黑政函[1994]2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齊齊哈爾市制定的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二、《方案》符合國家經貿委等九部門關于“優化資本結構”城市試點的指導思想,體現了整體推進、重點突破、眼睛向內、量力而行的精神。為實現試點目標,《方案》從優化資本結構、減輕企業負擔、調整企業結構、增強企業實力、加快配套改革、優化外部環境等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試點措施是積極的,步驟是穩妥的。
三、請按照國家經貿委等九部門《關于在若干城市進行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的方案》,在整體推進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前提下,圍繞補充資本金、減輕債務負擔、加快技術改造、分流富余人員、分離社會職能、實施破產等方面工作,結合城市特點和實際情況,修改完善有關內容,選好工作重點和“突破口”,盡快布置和啟動,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試點工作。
四、以城市為依托進行“優化資本結構”試點,是搞好國有大中型企業的一項開創性工作。鑒于試點內容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很大,必須通過試點,發現問題,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決,這是試點工作的基本方法。為此,國家經貿委等九部門將進一步通力合作,分專題深入調查研究,引導和推動試點工作。請你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給予大力支持。希望齊齊哈爾市立足現實,用好用足現有政策,大膽探索,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力爭創出更多的經驗,使試點取得實效。有關試點的進展情況和所遇到的問題,請及時上報。
附件:關于齊齊哈爾市《方案》中有關問題的意見
1、第6頁關于“撥改貸”轉為“貸改投”,作為國家投入,增加企業資本金問題。可結合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建,選擇1~2個項目,由齊齊哈爾市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貸款銀行上報具體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決辦法。
2、第6頁關于“對因國家政策調整造成的企業歷史包袱和潛虧掛帳占用的銀行貸款,建議國家區別情況給予相應政策,對確屬無力償還的貸款本息,分別采取免、減、停、緩的辦法予以處理”問題。對此應進行具體分析。屬于1991年以前發生的企業潛虧,可按國務院《關于擴大清產核資試點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辦發[1993]29號)處理。對因國家政策調整造成的企業歷史包袱,可提出具體方案研究解決。
3、第7頁關于“建議提高銀行呆帳準備金提取比例,增強消化呆帳貸款能力,簡化呆帳貸款核銷審批手續,下放審批權限”和“經核查認定確屬呆帳和無力償還的部分呆滯貸款由銀行予以核銷”問題。這兩個問題涉及銀行呆帳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審批權限和使用范圍。
(1)關于提取比例。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修訂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準備金的通知》(財商字[1992]232號)中有關規定提取。
(2)關于審批權限。銀行信貸資金主要來源于社會存款,核銷呆帳應按現行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未經各家銀行總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核銷貸款。
(3)關于使用范圍。呆帳準備金目前主要用于核銷企業破產后不能清償的銀行貸款,對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擴大清產核資試點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辦發[1993]29號)中“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和“屬于政府(省、部級以上)制定政策失誤”造成的貸款損失核銷呆帳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將制定具體規定,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下發執行。
4、第7頁關于匯率并軌問題,原則上應按現行政策規定處理。
5、第8頁關于清產核資的有關問題。應嚴格按國務院《關于擴大清產核資試點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辦發[1993]29號)中規定的時間、范圍和辦法處理。
6、第8頁關于執行《兩則》的有關問題。應按財政部《關于貫徹實施新的企業財務制度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3]199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7、第9頁關于對一重、富紡等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沖減的自有資金,應由國家重新注入問題。可提出具體方案研究解決。
8、第9頁關于對國有企業實行按銷售收入提取1~2%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問題。應按新稅制和《兩則》規定執行。
9、第9頁關于積極探索對經濟效益好的國有大中型企業,變銀行貸款為銀行投資參股的新途徑問題。按目前規定,不允許銀行持股,望遵照執行。
10、第10頁關于請求國家支持大中型企業流動資金問題。請按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支持國有工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通知》(國經貿經[1994]82號),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關于發放國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緊急通知》(銀傳[1994]34號)和國家經貿委、中國工商銀行《關于在落實信貸政策時繼續做好限產壓庫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經貿傳[1994]41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11、第10頁關于對無資本金注入的國有企業補投國家資本金問題。可先選擇1~2戶企業,報具體方案研究解決。
12、第11頁關于破產問題。在選擇部分企業實施破產時,應按《破產法》和即將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擔保企業要按照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但其償還期限可由擔保企業與貸款銀行協商解決。
13、第12頁和第15頁關于出售產權和發展產權市場問題。請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4]12號)規定執行。
14、第13頁關于減輕企業辦社會負擔的政策問題。請將擬采取的政策措施按新稅制及《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進行修改和完善。
15、第14頁關于增加技術改造投入5億元問題。可專題上報國家經貿委,另行研究解決。
16、第18頁關于提高職工失業保險金比例問題。失業保險金收繳比例原則上應按國務院規定執行,但地方因加大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力度,現有失業保險金明顯不足時,可上報省人民政府研究解決。